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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辦公廳下發通知,明確土地閒置滿一年不滿兩年的,按出讓或劃撥土地價款的20%徵收土地閒置費,對閒置土地特別是閒置房地産用地要徵繳增值地價。(昨日《南方都市報》)
其實,早在1999年4月28日,國土資源部第五號令《閒置土地處置辦法》第四條就有類似規定。筆者認為,不妨將土地閒置費改為土地持有稅,其理由基於下面幾點: 費改稅後,就具有法定的強制性。具體講,每年對土地增值情況,進行科學評估,按照新的地價,並依據一定稅率標準,徵收土地持有稅。與現行的土地閒置費不同,只要手中持有就要繳稅。收費有很大的變通性,可收可不收,尤其在地方政府干擾下,執法的彈性很大,而一旦上升到稅收制度層面,就有了強制性、無償性和固定性的特點。 費改稅後,會迫使開發商及時開發土地。由於利用稅收來調控囤地現象,具有很強的精準度,再加上稅務部門徵管力度,非法囤地現象自然會迎刃而解。 土地持有稅在國外早已有成功範例。日本從1992年開始徵收地價稅,很快就平息了本國的囤地現象,為結束日本房地産泡沫,立下頭功。 國家稅務總局權威人士在去年就曾&&,對土地持有環節收稅是此輪稅務新政的內容之一,期望符合中國國情的土地持有稅,早日面世於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