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批後監管”還需制約機制
    2007-11-23    作者:孫瑞灼    來源:新京報

  國土資源部目前正在抓緊制定城市建設用地“批後監管”有關辦法,並將於近期內&&。11月9日,國土資源部專門為此召開了會議,部長徐紹史對落實批後監管提出具體的嚴格要求。(11月22日《第一財經日報》)

  長期以來,在土地部門批准用地後,一些房地産開發企業在實施過程中往往存在超出合同約定期限交納出讓金,拖延工期不認真履行開工、竣工時間約定,擅自改變土地用途、少批多佔,甚至是大量囤積土地牟取暴利等行為。
  這不僅導致土地資源的浪費,而且成為房地産商對抗國家調控政策、助推房價虛高的一個重要手段。之所以出現這種情況,根源還在於國土部門在土地管理中存在着重審批輕監管的制度缺陷。
  以開發商囤地行為為例。當前開發商囤地有愈演愈烈之勢,國務院發展研究中心9月16日發布的《中國房地産企業競爭力研究報告》顯示,去年我國百強房地産企業“囤地”就高達381萬平方米,比上一年增長30.8%,最大的開發商土地儲備達45平方公里。在北京市已經形成實際供給的土地中,尚未形成實際住房供應的土地面積,就佔已出讓住宅用地面積總量達53%。
  其實,開發商囤地行為早為我國法律所禁止。1994年頒佈的《城市房地産管理法》和1999年頒佈的《閒置土地處置辦法》早就規定,“對超過出讓合同約定動工開發日期滿1年而尚未開發的,徵收土地閒置費;滿2年未動工開發的,將無償收回土地使用權”。
  法律已明令禁止囤地,為何還會出現這種情況呢?關鍵就在於土地管理部門缺乏一個有效的批後監管制度,土地審批之後的使用缺乏有效的監督和管理,從而給開發商鑽了空子。
  一些土地執法部門和人員對開發商囤地行為“睜一隻眼閉一隻眼”,沒有負起應負監管職責,實際上處於放任狀態,可他們並沒有因此受到多大處罰。於是導致實踐中真正被無償收回的閒置土地少之又少;一些房價漲幅過快地區,其閒置土地清理工作不僅沒有明顯進展,新的閒置增量土地仍在不斷形成。
  要想讓批後監管制度真正發揮作用,關鍵還在於建立一個具體、可操作的監督制約機制。必須明確監督的責任主體、對象、具體方法,更重要的是要明確責任人監管不力、瀆職失察的責任追究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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