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船稅不能繞過人大定稅權
    2007-06-21    作者:王琳    來源:東方早報
  延續近21年的車船使用稅即將停止徵收,取而代之的是定於7月1日起實施的車船稅。車船稅繳納稅額上限將平均提高一倍左右,並隨交強險一同由保險機構代為收繳。而自行車、電動自行車等非機動車輛則將免交車船稅。不少媒體因此都使用了“數億騎車人將不再為自行車交稅”的大幅標題來報道車船稅的最新變化。
  形同虛設的自行車車船稅之所以被“免徵”,而不是被“廢止”,大抵是因為這個稅種徵繳難度大,而波及面也廣,所以本來應該“徵”,但現在基於實際情況不得不予以“免”徵。但問題正在於,為什麼要對自行車徵稅?進而我們還要繼續追問,為什麼要對車船徵稅?徵車船稅有什麼具體的法律依據嗎?
  依新的《車船稅暫行條例》,這一稅種有了四個變化:車船使用稅和車船使用牌照稅合併成了“車船稅”;原來的財産與行為稅變成了單純的財産稅;稅額標準在上限上平均提高了一倍左右;還調整了減免稅範圍,如自行車等免稅。這其中,關鍵的變化還在第二項上,即原來針對“車船使用”的行為稅變成了針對“車船”這一物件的財産稅。
  財産稅雖然是世界大多數國家都普遍採用的一類稅種,但徵收的對象多限於土地、房産與礦産資源等。顯然,不是所有的財産都應納入徵收“財産稅”的範圍。對某一類財産徵稅,首先必須具備合理的理由。我們日常生活中的絕大多數生活用品,如鍋碗瓢盆油鹽醬醋都是財産,卻並不徵收財産稅。為什麼車船卻徵收,是因為車船的價值通常較大嗎?現在一輛經濟型轎車在價格上與一台大屏幕的液晶彩電相當,甚至價格還不如一些奢侈的皮具。這個理由顯然不成立。是因為車船可以用作經營嗎?那就應該去徵經營稅,或者至少也應對私家車船予以免徵。這個理由同樣不成立。究竟為什麼要對車船徵收財産稅呢?《車船稅暫行條例》並沒有給出答案。
  與別的法律法規不同的是,《條例》甚至沒有給出立法依據。短短的13個條文,竟然沒有慣常的“依據某某法,制定本條例”。
  這應該並不是立法者的疏忽,而只是在文本上證實了“車船稅”確實沒有法律依據。我國雖未確立“稅收法定”原則,但《立法法》第8條明確規定:對非國有財産的徵收,只能通過法律設定。此外的法律,僅指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通過的規範性文件,而不包括國務院制定的行政法規。相對於稅而言,如果不由法律來明文規定,至少也應由法律明確授權,國務院才能依法定稅。遺憾的是,《車船稅暫行條例》不僅沒有任何上位法的授權,甚至連聽證會都沒有舉行,就大幅提高了稅率。
  沒有對隨意徵稅或收費的法律限制,也就不會有《物權法》所期待的“恒産與恒心”。在公民合法財産權的保護上,行政法比民法如果不更重要,至少也同等重要。《物權法》之後,財産權保護仍然任重道遠。“稅收非法定”的普遍存在,傷害了人大作為權力機關的屬性,更傷害了最廣大的民意。人大必須將稅收的確定權牢牢握在自己手裏,公民才能將自己的合法財産穩穩地留在自己身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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