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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遭詬病的政府採購價格貴,在《廣州日報》近期推出的政府採購“價格門”調查報道中,我們終於看到了另類聲音。媒體曾經報道過的某盲人學校買車事件的校方負責人&&:“個別媒體報道是失實的”,當時學校通過政府採購一輛麵包車,中標的價格是37.2萬元,而同一車型,當時市場價大約是37.5萬元。被“各方熱議”引作“例證”的廣州市某機關潘先生(此前,他向市人大政府採購執法檢查組所反映“政府採購價高於市場價”),近日的説法是,“其上網看了一些數據後,嫁接給政府採購了”。更有專家&&,“沒有政府採購黑暗更多”。(《廣州日報》5月15日)
“政府採購價格高”是最近兩年的熱點。一時間,政府採購為何“只買貴的,不買對的”之類的評論,充斥各路媒體。政府採購價高於市場價似乎已成一種定論。 作為一名政府採購管理工作者,對每一起有關“政府採購價格高”的報道,筆者都十分關注。令人費解的是,細讀媒體的相關報道,幾乎無一例外地都屬於“訪談”類報道:如,在什麼會上有代表或委員指責政府採購價格高,在什麼場合有官員斥責政府採購價格高,有學者評述政府採購價格高。這其中不乏舉例,但幾乎都是舉“他人之例”,如前述潘先生般的例子。而很少見到媒體“披露”性的報道,即對一個具體的政府採購違規操作進行披露。於是沒有人較真,沒有鑒別新聞真偽,沒有聽到政府採購部門叫屈,也沒有聽到有關部門的權威聲音;於是政府採購價格高,便成為一種流行觀點。 政府採購作為一項管理財政支出的國家制度,其核心在於用好納稅人的錢。推行這一制度,使得過去千家萬戶式的機關團體的自行採購被“叫停”,這意味着各機關單位的採購權被剝離,但並不等於政府集中採購機構“獨攬大權”,可以隨心所欲地“集中腐敗”。我國的政府採購制度精神,並不是簡單地將過去的各自採購,歸屬於另一方直接採購,而是用政府集中採購的手段,讓使用財政性資金的採購單位、集中採購機構和監管部門,在一種公開公正的平台上共同操作,法律還專門規範了採購人(採購單位)權力。 事實上,失去“業主”地位和相應權力的採購單位,最容易以一句“政府採購價格高”,來表達不滿或規避政府採購。許多對政府採購的非議,也只是議論而不是舉報,究竟虛實如何,很有必要較真一番。我們所以聽信相關報道和評論,顯然忽視了採購人的權力和責任,把集中採購機構誤認作可以擅自作主的獨權機構。 筆者並不否認政府採購價格高的問題存在,現實的政府採購活動中,尤其是在“協議供貨”這一採購方式中,由於其經常性、零散性,決定了其採購特點是“一次招標,全年定購”。市場的變化,使原約定的優惠比率不足以體現原優惠動機,加之管理沒有及時跟上,可能造成政府採購價高於市場價的出現。 就理論而言,相對於其他的採購方式,由於其競爭更直接,採購的兌現性更強,一般情況下政府採購價不可能高於市場價。從各地實施政府採購改革的情況看,通過政府採購,有效地預防了政府及政府各部門在貨物、工程和服務採購上的腐敗現象,有效地節約了國家財政性資金。這是千千萬萬採購行為中不容抹掉的事實,即便某時某地出現政府採購價格高的“個例”,也不能代表普遍的情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