徵稅應確立稅收法定原則
    2007-04-27    魏文彪(江西編輯)    來源:新京報

  國家稅務總局25日發文,規範並完善了對個人通過拍賣市場拍賣財産(包括字畫、瓷器、郵品等)獲得的收入徵收個人所得稅的規定。(新華社4月26日)

  近些年來,包括居民住房出租、拍賣財産等新設的徵稅項目名目繁多。但在開徵新的稅種與提高稅率上,之所以會出現爭議和詬病,可以説很大程度上與稅收法定原則尚未在我國真正得以確立有關。
  所謂稅收法定原則是指稅務主體的權利義務必須由法律加以規定,稅法的各類構成要素包括稅種、稅率等都必須且只能由立法機關通過立法予以規定,沒有法律依據,任何主體不得徵稅或減免稅收。當前世界上大多數國家的憲法都明確規定了稅收法定原則。如科威特憲法規定,非有法律規定,一般不得徵收新稅、修改或廢除舊稅。埃及憲法規定,只有通過法律才能設置、修改或取消公共稅捐;只有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內,才可以責成人們繳納其他形式的賦稅。
  之所以要確立稅收法定原則,是因為徵稅行為涉及公民部分財産的去留,涉及公民至關重要的財産權利,因而不能不持慎之又慎的態度。另外,如果政府可以不經過立法機關同意確定徵稅項目與稅率,就可能會從自利出發過多、過重徵稅,從而加重公眾經濟負擔,減損他們的福利。
  因此,在開徵新的稅種與提高稅率上必須要堅持法定主義原則。但是近些年來稅務機關發個通知就徵稅或調整稅率的做法,就是對稅收法定主義原則的漠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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