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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審計署在對34個高等級公路項目進行審計時發現,一些地方政府及項目建設單位存在違規徵地,截留、挪用和長期拖欠農民徵地補償費的問題,嚴重損害了農民利益。(3月27日《人民日報》)
隨着城市建設的不斷擴大,失地農民的權益保障問題日益突出。土地是農民的立命之本,當他們失去了主要的生活來源,還拿不到應得的徵地補償費,恐怕生活將難以為繼。 如何從制度上有效加強徵地補償費的監管,使失地農民能按時足額拿到手? 2005年10月,廣東省國土資源廳下發通知,在全省範圍內試行徵地補償款預存制度,預存的徵地補償款不得少於擬定徵地方案確定的補償費總額。 其具體作法是:各地在報批用地資料時,必須附有各市、縣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出具,並經被徵地集體經濟組織和徵(用)地單位簽名認可的徵地補償款預存到賬的證明及金融(銀行)部門出具的預存徵地補償款進賬憑證,否則,省國土資源廳將不予受理用地報批材料。 在報批用地時,設置徵地補償款預存的先決條件,不見到賬證明和進賬憑證,用地報批不予受理,應該説是一個簡便易行的高招。對預存徵地補償款賬戶資金實行專款專用,確保預存後及時、足額發放,這樣,失地農民的利益便有可能得到最大限度的維護。但據了解,這項制度目前僅在個別地方試行,為何不在更大範圍推廣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