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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0-03-04 作者:記者 孫韶華 張漢青/北京報道 來源:經濟參考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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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一段時間,房地産市場頻遭調控政策的“洗禮”,房價話題也時時牽動着民心。被認為可以平抑高房價的重要措施——物業稅,在兩會期間再度成為市場關注和期待的重點。多位接受《經濟參考報》記者採訪的委員也都提到了物業稅這一熱門話題。他們&&,物業稅的開徵有利於房地産市場的健康發展,相關政策應儘早&&。對物業稅的開徵方式,他們也提出了各自的建議。 “物業稅對打擊高房價是一個非常有力的舉措,政府應該盡快推出。”全國政協委員、北京大學經濟學院教授李慶雲在接受《經濟參考報》採訪時&&,物業稅的開徵會增加投機、投資購房者的持有成本,進而遏制這部分購房需求。此外,物業稅開徵初期的心理意義可能更大於實際意義,消費者對房價的預期會發生變化。 “建議加快開徵物業稅的研究和徵前準備工作。”全國政協委員、山東經濟學院房地産經濟研究所所長郭松海在接受採訪時也&&,開徵物業稅,可以抑制房地産市場的炒賣行為,對房地産虛高價格進行調節,對社會弱勢群體的住房稅費予以減免優惠,這有利於縮小社會貧富差距,促進房地産市場健康穩定發展。 全國政協委員、財政部財政科學研究所所長賈康透露,他今年提交的提案主要內容就是關於開徵物業稅的必要性和可行性。他認為,房地産市場的健康發展需要物業稅,財政體制的健全、完善和落實也需要物業稅。 2003年10月黨的十六屆三中全會曾明確提出:“實行城鎮建設稅費改革,條件具備時對不動産開徵統一規範的物業稅,相應取消有關收費。”然而,時經六年多,物業稅仍處於空轉試驗階段,開徵物業稅仍面臨着諸多難點。 郭松海分析説,第一個難點是確定物業稅繳納人,目前全國缺少完整房屋産權管理系統和地籍信息系統,設計、徵收物業稅需要有準確、完整和清晰的産權資料作基礎,這是先決條件。其次是土地出讓金是否併入物業稅,將土地出讓金併入物業稅徵收面臨實踐難題。此外,徵收物業稅對現有房地産市場價格和供求、地方政府收入、企業利益和購房者利益等方面影響重大,面臨來自現有財稅體制、經驗不足、工作量大和市場衝擊可能過大等問題的制約。 “首先要建立全國大中城市統一的房産權屬檔案體系,為開徵物業稅提供可靠依據。”郭松海建議説。 對土地出讓金是否併入物業稅這一問題,郭松海建議改革土地批租制為土地年租制。建立與物業稅相適應的土地出讓制度,取消土地出讓金,改為按年均勻徵收。鋻於在土地“招拍挂”批租制下,土地出讓金已包含了未來40至70年的物業稅,為實現稅賦公平,即物業稅開徵前支付過土地出讓金的業主可不繳物業稅或進行稅款抵扣;只有土地出讓金抵扣完畢後才繳納物業稅,物業稅開徵后土地出讓金納入物業稅中按年徵收。 此外,實行差別性的稅收政策。在物業稅的設置中,應充分發揮稅收在房地産消費環節和保有環節的調控作用,實行差別性的稅收政策,區分消費性需求和投資性需求;在消費環節,對第一套普通住宅,屬於自用的,適用零稅率。對第二套住宅可按面積徵稅,對過多投資性購房徵收較高稅額。物業稅按房地産評估價值作為計稅依據,以客觀地反映房地産價值和納稅人的負擔水平。 他進一步指出,開徵保有稅,要先易後難,要借鑒法國、韓國的經驗,先開徵房屋閒置稅,如首先對商品住宅空置率高居全國首位的北京,在五環內的空置房屋試點徵收,然後再逐步開展物業稅的徵收。 李慶雲也提出三點建議:一是物業稅的徵收要體現住房的民生屬性和政府住房的保障性;二是建議採取簡單易行、大致公平的評估方法,降低評估成本;三是可以將土地出讓金收歸國稅,再通過財政轉移支付的方式返還給地方政府,這部分錢再用來建立保障性住房發展基金等。 “物業稅的推出時機已經到了,但是更重要的是要研究一個機制,讓業主和地方政府形成一個良性互動,讓地方政府提供更好的公共服務,促進地方公共服務的改革。”全國政協委員、清華大學經濟管理學院金融系主任李稻葵在接受《經濟參考報》採訪時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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