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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9-08-12 張倩 葉鋒 來源:經濟參考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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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上海電
上海日前全面修訂通過了《上海市房地産登記技術規定》(簡稱“《技術規定》”),並隨《上海市房地産登記條例》一同實施。《技術規定》首次明確了業主共有房地産、公益性公共服務設施的權益歸屬。
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相關負責人介紹,以往由於缺少明確的規定,辦理新建商品房初始登記時,物業管理用房、業委會用房及配套建設的公益性公共服務設施,往往登記在開發商名下。開發商用於銷售的房地産與保留自用的會所、地下室、車庫、用於出租的房屋等,在初始登記時也未作任何區分。由此引發了不少糾紛,甚至引起訴訟。
為保護業主共有房地産權益,經修訂的《技術規定》明確,房地産開發企業在申請商品房初始登記時,除其他規定材料外,還應提交三類文件:經市或者區縣房屋管理部門備案的載明開發企業保留自有的房地産和用於銷售的商品房的銷售方案;區縣房屋管理部門出具的業主共有的房地産的具體用途、坐落位置等的證明文件;屬公益性公共服務設施的部分,應提交區縣房屋管理部門出具的公益性公共服務設施的具體用途、坐落位置等的證明文件。
同時,房地産登記機構在登記簿上對上述情形分別記載,對開發企業用於銷售和保留自有的分別發證;對業主共有房地産的只記載不發證;對公益性配套設施,待明確所有權人後,辦理房屋所有權初始登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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