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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11-11 記者:岳瑞芳 來源:經濟參考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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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訊
針對引起廣泛關注的“虛擬貨幣買賣徵稅”問題,北京市地稅局10日明確,北京市稅務機關將根據國稅總局的批復,對買賣虛擬貨幣所得徵收個人所得稅。 對能夠提供相關合法有效憑證的,按照“財産轉讓所得”項目計繳的20%固定稅率徵收。對不能提供相關費用支出憑證的,北京市地稅局將參照其他財産轉讓徵收辦法,暫按全部轉讓收入3%的核定稅率徵收。 10月29日,國家稅務總局針對北京市地方稅務局《關于個人通過網絡銷售虛擬貨幣取得收入計徵個人所得稅問題的請示》,做出了《關于個人通過網絡買賣虛擬貨幣取得收入徵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批復》。在公函中明確表示,個人通過網絡收購玩家的虛擬貨幣,加價後向他人出售取得的收入,屬于個人所得稅應稅所得,應按照“財産轉讓所得”項目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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