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方:謹防房屋租賃銷售合同三類詐騙犯罪
    2008-10-20    本報記者:卜雲彤    來源:經濟參考報
  針對近期案件發生情況,海口市警方提醒謹防房屋租賃銷售合同詐騙三類犯罪形式。
  一、 利用房屋中介身份實施詐騙。房屋中介公司採用欺騙手段截留客戶資金,將其非法佔有或用於投資、轉貸等風險項目。他們要求買房者將購房保證金、首付款、購房款等存入中介公司指定賬戶,由他們“代為保管”,而他們則利用辦理購房手續的時間差,從事投資、轉貸等風險項目,獲取中短期收益;中介公司指使公司員工及他人假扮購房人,與賣房人簽訂房屋買賣合同,支付少量定金或部分房款後,將房屋過戶至虛假購房人名下,最後將騙取的房屋轉賣或抵押,從中非法獲利;利用為購房人代辦銀行貸款之機將房産抵押給銀行,然後冒用購房人的身份證件,將銀行發放的貸款佔為己有;公布虛假房屋租賃、銷售信息,與客戶簽訂租房、購房合同,騙取客戶中介費及定金。
  二、 虛構房産或假冒身份實施詐騙。不法分子以能夠幫助購買回遷房、單位房等低價房為名,虛構房源,詐騙他人購房款;通過偽造房産證、身份證等手段,假冒房主身份,與他人簽訂房屋租賃、買賣合同,詐騙他人租金、購房款;隱瞞門面房即將拆遷的事實,發布“門面房轉讓”的虛假信息,將門面房轉租給他人,騙取租金;聲稱因工作調動關係,要遷移到其他地方居住,急於出售在海口虛有的某套房産,且出售價格便宜。
  三、 一房多賣實施詐騙。一些房地産開發商或個人在預售、出售房屋時,隱瞞房屋已抵押或已出售的事實,採取一房多賣的方式騙取他人購房款,或者虛構商鋪等房産投資項目,以承諾高額返租收益為誘餌,誘騙投資者進行投資。
  針對以上情況,警方提醒廣大市民在租賃、購買房屋過程中莫有貪小便宜的心理,在購房時要審查房産開發商及中介公司的相關證書,要審查房屋産權的真實性,提防交易合同中的“霸王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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