遼寧鞍山:業主可對物業合同“提條件”
    2008-08-28    作者:王興亞 王炳坤    來源:經濟參考報
  本報訊 業主與物業服務公司簽約時,合同條款由物業公司擬定,而且一成不變的“慣例”將被改變。遼寧省鞍山市日前&&物業管理辦法,規定業主可與物業公司協商約定服務條款,提出具體要求,對於顯失公平的合同條款有權拒簽並向相關部門申訴。
  鞍山市房産局相關負責人介紹,很多業主與物業公司簽訂的合同,都出自前期物業服務合同。而根據鞍山市不久前&&的《關於規範物業管理中有關問題的通知》,業主有權拒絕接受擬定的房屋銷售合同和前期物業服務合同,可以要求與房産開發商、物業服務企業協商約定條款。如果房産開發商和物業服務企業出具的前期物業服務合同文本顯失公平,業主有權拒簽,並向相關部門申訴。業主在簽訂房屋銷售合同、前期物業服務合同後,如果發現有漏掉的相關約定,可以與房産開發商和物業服務企業協商,對合同的條款進行調整、補充,或以書面形式簽訂補充協議,補充協議與原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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