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相關規定全面規範房産中介行為
    2008-02-18    記者:陳先鋒    來源:經濟參考報
  本報訊 廣州日前&&了《廣州市房地産中介服務管理規定(徵求意見稿)》。今後,廣州市房地産中介服務機構代收代管存量房交易資金將受到處罰,中介信用情況需向社會公布。
  按照規定,房地産中介服務機構推介房屋時,應出示包含房屋坐落、用途、建築年限等內容的房地産説明書。房地産中介服務機構與業主或出租方共同承擔保證房地産信息真實的義務。同時,廣州還將把房地産中介機構及人員的信用情況向社會公布。房地産中介服務機構設立分支機構時,如誠信資質不達標,將不允許設立或增設分支機構。從業人員誠信不達標的,將被強制參加培訓學習,直至培訓合格。
  為防止房地産中介代收代管存量房交易資金,該規章對此設專門條款進行規定,嚴懲代收代管交易資金行為。今後,市民的二手房交易資金均不過中介的手,由銀行進行託管。此外,廣州還將嚴格中介機構資質管理,對不備案或通不過年度檢查的機構將與工商部門配合取消其“中介服務”的經營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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