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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7-11-20 記者:來建強 來源:經濟參考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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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華社福州11月19日電
福建省物價局日前對該省商品房銷售必須嚴格執行的明碼標價制度作了詳細規定,進一步消除在商品住房交易價格中出現的“霸王條款”。 根據規定,房地産開發經營企業在銷售商品住房前,應向購房人明示所售商品住房單元的樓層、房號、戶型、朝向、建築面積、套內建築面積、公用分攤面積、銷售單價、總售價、銷售方式、價款的確定方式和商品住房項目前期物業服務內容、服務標準及收費標準等。 商品住房交易及産權轉移過程中發生的各項費用應在買賣合同中予以明確,房地産開發經營企業應在售房的場所向購房人明示相關收費項目、收費標準、收費依據及繳費主體,凡屬房地産開發經營企業應承擔的,不得轉嫁給購房者。房地産開發經營企業代收代付的收費項目,應當由購房人自願選擇,並在買賣合同中約定,不得強制服務、強制收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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