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專家建議:利用財政手段推動節能工作
    2007-03-30    本報記者:周芙蓉 董雅俊    來源:經濟參考報
    財政部財政科學研究所副所長蘇明接受記者採訪時&&,從解決“市場失靈”和“信息不對稱”的角度看,有必要大力加強政府在節能工作中的地位和作用。其中利用稅收政策,在促進能源節約及可持續開發和利用上具有其他經濟手段難以替代的功能。
    如何利用稅收手段促進節能投資、引導節能消費、調整節能産品進出口以及鼓勵節能技術推廣,蘇明提出以下具體政策建議:
    一, 制訂促進節能投資的稅收政策。具體包括加大對節能設備和産品研發費用的所得稅稅前抵扣比例,如可規定企業當年發生的用於節能設備、産品的研發費用在所得稅前據實列支,並按已發生費用的一定比例(如50%至100%)在所得稅前增列,建立研發專項基金,用於今後企業節能設備、産品的開發與研製;對生産節能産品的專用設備,實行加速折舊法計提折舊;對購置生産節能産品的設備,在一定額度內實行投資抵免企業當年新增所得稅優惠政策。
    對關鍵性的、節能效益異常顯著且價格等因素制約其推廣的重大節能設備和産品,在一定期限內實行一定的減免增值稅。對個別節能效果非常明顯的産品,在一定期限內,實行增值稅即徵即退措施,退還增值稅可以是全部,也可以按一定比例。
    對符合一定標準的節能生産企業,在城鎮土地使用稅、房産稅方面適當給予一定的減稅或免稅優惠;改革資源稅制度。將水資源、森林資源等尚未納入資源稅徵稅範圍的資源品納入徵稅範圍;對國家需要重點保護或限制開採的能源資源,適當提高資源稅的稅額,甚至可以採取從量定額徵收與從價定率徵收相結合的徵稅辦法。開徵環境保護稅,將一些超過國家規定標準的高能耗産品納入徵稅範圍。
    二, 制訂引導節能消費的稅收政策。調整現行消費稅政策。將目前尚未納入消費稅徵收範圍不符合節能技術標準的高能耗産品、資源消耗品納入消費稅徵稅範圍;適當調整現行一些應稅消費品的稅率水平,如提高大排氣量轎車的消費稅稅率,適當降低低排氣量汽車稅率等;適當調整消費稅的優惠政策,對符合一定節能標準的節能産品,允許按照一定比例享受消費稅減徵的優惠。
    調整車輛購置稅、車船使用稅政策。對以清潔能源為動力,符合節能技術標準的車輛,按適當比例給予減徵車輛購置稅優惠;改革車船使用稅計稅標準,對不同能耗水平的車船規定不同的徵稅額度。
    開徵燃油稅。盡快推行燃油稅,推動節能汽車産業發展。對不同能耗的燃油或燃氣,規定不同的稅額予以徵收。改革現行對原油徵收資源稅的計稅辦法,改從量徵收為從價徵收。
    從長遠看,對消耗不可再生能源的産品,設立一些新稅種,如環境污染稅、碳稅、能源消耗稅等,對耗能大戶由目前實行的單一行政處罰手段變為實行經濟(稅收)調控與行政處罰相結合的政策措施。
    三, 調節節能産品進出口的稅收政策。對境外捐贈人無償捐贈的直接用於節能産品生産的儀器、設備和圖書資料,免徵進口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在合理數量範圍內,進口國內不能生産的直接用於生産節能産品的設備,免徵進口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對國內確實不能生産或技術上達不到要求、將用於節能産品生産、節能效益非常顯著的重大設備,可以免除關稅。
    出口稅收中,對鼓勵類的出口産品,適當提高退稅率,對限制類出口産品的退稅率,適當予以降低甚至取消。
    四, 利用稅收政策鼓勵節能技術推廣。對從事節能技術開發、技術轉讓業務和與之相關的技術諮詢、技術服務業務取得的收入,免徵營業稅;對單位和個人為生産節能産品服務的技術轉讓、技術培訓、技術諮詢、技術服務、技術承包所取得的技術性服務收入,可予以免徵或減徵企業所得稅和個人所得稅。
  相關稿件
財政部4月1日起開始發行500億元憑證式國債 2007-03-30
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鐵通繼續免徵營業稅 2007-03-28
歐盟委員會27國財政部長通過跨境支付新規 2007-03-28
財政部開展財政支農資金管理年活動 2007-03-27
産業財政稅收金融多管齊下 政策合力促就業 2007-03-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