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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訊
丈夫瞞着妻子將雙方共有的房産賣給第三人,妻子得知後向房管局提出異議,房管局因此停止辦理房産過戶手續。購房者向法院提起訴訟,廈門市思明區法院日前對這起房産糾紛案作出了一審判決,認定賣房協議無效。 2006年2月,陳某和妻子張某在廈門購買了一處房産,産權證寫有兩個人的名字。後來,兩人感情不和,一直在鬧離婚。同年8月,陳某找到余某,&&要把與妻子共有的房産賣給余某,並收取余某兩萬元訂金。接着,雙方簽訂協議,約定房屋總價91萬元。余某先後共向陳某支付62萬元,陳某將其中44萬元用於償還購買這套房子的貸款,並辦理了房屋抵押登出手續。 得知陳某背着自己把房子賣掉後,陳某的妻子張某立即到房管局查詢,並提出了異議。房管局因此停止辦理這套房子的過戶手續。看到房子過戶遇到了麻煩,余某遂將陳某告上了法院。 廈門市思明區法院經過審理後,認定賣房協議無效,判處賣房者退還購房款並補償購房者兩萬元。 法官&&,為避免不必要的糾紛,人們在購買二手房時,應注意徵得售房夫妻雙方的同意,最好要求夫妻雙方當面簽字,共同到房管部門去辦理産權過戶手續;如果售房夫妻無法同時到場,應當要求出售方提供公證委託等手續。另外,近年來屢屢出現假冒共有人簽名騙取房産證的現象,公證和房管部門在辦理公證和産權變更登記中,也要擦亮眼睛,強化對簽名、證件真實性的審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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