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
|
|
|
|
|
|
|
|
本報海口電
出讓給某房地産公司的一塊建設用地,被國土部門無償收回,房地産公司以政府出讓的這塊土地不符合“三通”條件無法開發導致閒置為由,在法院告贏了國土部門。
1995年1月14日,原琼山市(現海口市琼山區)土地管理局將一塊2萬平方米的土地出讓給海南茂龍房地産開發有限公司。1999年10月20日,原琼山市人民政府在報紙上刊登通知,以茂龍公司“未按規定開發使用,致使土地閒置已滿二年以上”為由,擬依法無償收回其國有土地使用權。茂龍公司遂向法院提起訴訟。
法院終審認為,依據我國《城市房地産管理法》第二十五條規定:超過出讓合同約定的動工開發日期,滿2年未動工開發的,可以無償收回土地使用權;但是因不可抗力或者政府、政府有關部門的行為或者動工開發必需的前期工作造成動工開發遲延的除外。本案由於政府原因,茂龍公司未能在期限內開發該地,符合上述法定情形,所以政府作出的無償收地決定是錯誤的。由此,終審法院遂撤銷了國土部門這一無償收地決定。 |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