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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華社發 | 據介紹,在許多交通發達國家“酒駕”與保險費率挂鉤已成共識,一些有酒駕前科的累犯,不但保險費率比一般人高幾倍、十幾倍,往往還會因此吊銷駕駛執照,甚至量以刑罰。 我國從2010年3月1日起,也將逐步實行酒後駕駛違法行為與交強險費率&&浮動制度。但相關信息表明,由於交強險基礎保費相對較低,加上累計上浮的費率不得超過60%,即使按醉駕後的上限上浮,經濟懲罰力度與國外標準相比,力度還是偏輕。此外,新規“隨車不隨人”,有失公平。 業內人士&&,中國的車險費率與酒駕聯動方案尚有待進一步完善。
多省市或下半年開始執行
公安部與保監會日前聯合下發通知,決定自2010年3月1日起,逐步實行酒後駕駛違法行為與交強險費率&&浮動制度。酒後駕駛一次上浮交強險費率10%至15%,醉駕一次上浮20%至30%,累計上浮的費率最高可達60%。 據了解,由於該制度涉及大量前期準備工作,諸如相關信息&&的建立,因此截至目前,僅有北京、寧波等城市已&&具體細則並如期實行;其他許多省市,包括浙江、湖北、廣東、河南等可能將於近期或今年下半年陸續落實該項新政。
北京:醉駕最高上浮570元
根據《通知》規定,各保監局和省級公安機關要在充分測算和論證的基礎上,明確飲酒後駕駛、醉酒後駕駛違法行為上浮費率的標準。各保險公司必須嚴格執行交強險費率方案、交強險費率浮動辦法,不得擅自加收或減收交強險保費。 北京市保監局日前宣布,北京地區交強險費率浮動從3月1日起正式實施,不追溯2010年3月1日之前發生的酒後駕駛違法行為。酒後駕駛一次,被駕駛機動車次年交強險費率上浮15%;醉酒後駕駛一次,上浮30%;累計上浮不超過60%。此外,如果上一保險年度發生飲酒駕駛違法行為2次,醉酒駕駛違法行為2次,則“與酒後駕駛違法行為相&&的費率浮動比率”為60%。 陽光財險車險部相關人士給記者算了一筆賬,根據2008年公布的《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基礎費率表》,六座以下家庭自用汽車一年交納交強險費用950元。如果按酒後駕車一次交強險上浮幅度15%計算,上浮後保費價格將是1092.5元;按醉酒駕車一次交強險上浮30%計算,上浮後保費價格為1235元;按累計上浮的費率不得超過60%計算,即交強險保費最高不超1520元,相對基礎費率要多交570元。
懲罰力度或將加大
據上述公司人士介紹,在許多汽車交通發達國家,將“酒駕”與保險費率挂鉤已達共識,一些有酒駕前科的累犯,不但保險費率比一般人高幾倍、十幾倍,往往還會因此吊銷駕駛執照,甚至量以刑罰。 以瑞典為例,只要血液酒精濃度超過0.2%者駕駛車輛第二次被發現,將面臨終身吊銷駕駛執照的處罰;如果發現血液酒精濃度超過1%,將最高判處2年監禁。 在澳大利亞,駕車者體內酒精含量如超過0.1毫克將被當場吊銷駕駛執照。 在美國,酒後駕車一經查實,即被列入個人檔案記錄;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超過0.1%,則以醉酒駕車論處,嚴重者保險公司將對其實行拒保;如係首次醉酒駕車,除了罰款以外,還可判處坐牢6個月;倘若酒後駕車被吊銷執照後,仍繼續駕車,則將罰款500美元或坐牢一年。 業內人士&&,國內此次實行的酒後駕駛與機動車交強險費率&&浮動制度,將有效減少酒後駕駛事故的發生。因為按照目前執行的交強險費率浮動政策來看,對酒後駕駛並沒有特殊的制約措施。只有在《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條例》中,規定駕駛人員酒後駕駛出事的,保險公司須在交強險賠付範圍內墊付搶救費,並在事後向事故責任人“追款”。 “將經濟手段加在裏面,實際上是為了提醒人們在心裏面要加一根弦,要重視酒後駕駛的後果,並不是為了多收錢,而是為了逐步減少酒後駕駛的行為,對整個社會安全是有力的促進,所以説這項措施&&的意義非常好。”北京保險行業協會産險部主任李楓説。 不過,由於交強險基礎保費相對較低,因此即使按醉駕後的上限上浮,相應按比例的經濟懲罰力度也並不很大。根據某媒體近期的一項調查顯示,大約有超過八成的受調查者認為新規對杜絕酒駕行為“效果不會很大”。 “我個人認為力度也不是太大。”中國汽車流通協會有形市場分會會長蘇暉&&,不過就中國目前的情況來看,還沒有一個更好的辦法來替代交強險,所以不妨先實踐一年。畢竟近1/3的交通事故跟酒有關係,&&這樣的法律規定對於扼制交通事故有警示作用。
車主呼籲“隨車更應隨人”
業內人士認為,新規不但有利於引導司機文明駕車,同時也有利於財險公司發展車險業務。但從細節上看,方案仍存在不少問題有待未來完善。 首先,從《通知》的條款看,飲酒後駕駛違法行為一次上浮的交強險費率控制在10%至15%之間,醉駕違法行為一次上浮的交強險費率控制在20%至30%之間,累計上浮的費率不得超過60%,與上述國外標準相比,有些偏輕。但也有人&&,萬事開頭難,《通知》畢竟首次明確了“車險與酒駕聯動”的大原則並努力試圖與國際接軌,其意義是積極的,值得鼓勵和讚許。 其次,也是最受車主們詬病的一條就是新規“隨車不隨人”,即所有影響車險保費變化的記錄都是跟車産生。但在生活中,許多酒駕者開的是單位的公車,或者是朋友的車,一旦被罰,單位或者車主就要多掏錢替違法者受過。如果車主購買的是二手車,他也必須承擔舊車記錄帶來的保費浮動。下年辦理車險續保時,新車主可能要為別人的交通違法行為承擔相應的保費增加責任。 許多車主認為,這對單位,對沒有酒駕的車主或二手車新車主顯然是不公平的,也削弱了對酒駕違法者的懲戒效果。所以監管部門在&&酒駕挂鉤交強險後,應該盡快研究“隨車更要隨人”的處罰細則,而且這也能給因同樣問題被詬病的商業車險領域提供借鑒。 “根據人的因素對保險標的進行保險費率浮動,在國際上是很常見的。以航運保險為例,通常保險公司會非常重視船長的航行紀錄,尤其是以往發生事故的情況,那些數據將很大程度上影響保險公司核定航運保險的保費金額。”復旦大學保險系主任徐文虎教授介紹説。 對此,某財險公司負責人&&,所有的規定都是有生命的。在目前的環境下,出於社會公眾安全考慮,車險保費隨車浮動的可操作性更強。今後,隨着國內個人信息體系逐步完善,可以適當放鬆車險條款的個性化路線,引入駕駛人浮動因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