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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0-01-14 作者:記者 劉振冬/北京報道 來源:經濟參考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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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銀監會發布了《商業銀行資本充足率監督檢查指引》。銀監會&&,將根據本《指引》對商業銀行實施資本充足率監督檢查,確定單家銀行的監管資本要求,並根據單家銀行監管資本要求設定其資本充足率的觸發比率。若資本充足率降低至觸發比率時,商業銀行應當制定提高資本水平的計劃,並及時報告銀監會。銀監會&&,將成立資本充足率監督檢查委員會 銀監會有關負責人&&,《指引》目前僅適用於新資本協議銀行和自願實施新資本協議的銀行,新資本協議銀行以外的其他銀行參照執行。《指引》特別強調,商業銀行應當根據自身風險特徵和運營複雜程度建立適合自身需要的資本充足評估程序。 《指引》同時要求,商業銀行資本規劃應設定內部資本充足率三年滾動目標。商業銀行設定的內部資本充足率目標應高於監管部門確定的最低資本要求。 銀監會&&,在監管限定期限屆滿時不能滿足銀監會監管資本要求的,銀監會視情況依法採取以下監管措施,包括要求商業銀行限制資産增長速度;要求商業銀行降低風險資産規模;限制商業銀行增設機構或開辦新業務;責令商業銀行調整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或限制其權利;依法對商業銀行實行接管或者促成機構重組,直至予以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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