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人和其他組織將可申請政府投資資金
    2010-01-08    作者:陳菲    來源:經濟參考報
    7日公開徵求社會各界意見的《政府投資條例(徵求意見稿)》就“平等待遇及引導社會投資”作出了規定,規定符合政府投資使用規定的項目,法人和其他組織可以申請政府投資資金。
  徵求意見稿規定,申請政府投資資金,應當符合本條例規定的條件,遵守本條例規定的程序。各級人民政府要創造條件,利用多種方式,支持、規範和引導社會資金進入政府投資領域。
  徵求意見稿規定,政府投資主要用於關係國家安全和市場不能有效配置資源的經濟和社會領域。能夠由社會投資建設的項目,盡可能利用社會資金建設。國務院對政府資金投向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徵求意見稿還規定,政府投資實行審批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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