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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9-12-18 作者:記者 桑彤 來源:經濟參考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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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訊
中國證監會12月16日發布的《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銷售費用管理規定》,要求基金公司對短期內頻繁申購、贖回基金投資者加收懲罰性贖回費,2010年3月15日起實施。基金業內人士認為,該《管理規定》對抑制短期交易行為、鼓勵長期投資、引導基金行業持續健康發展有積極意義。 新《規定》鼓勵後端收費模式,並且指出可以隨着投資者持有時間的延續,將手續費不斷降低,持有3年以上甚至可以為零。《規定》還明確允許基金管理人自主選擇對持有少於一週、少於一個月內贖回的基金持有人分別加收不低於贖回金額1.5%和0.75%的贖回費,並將此類贖回費用全額計入基金財産。 分析人士指出,《規定》增加了開放式基金的短期交易成本,對短期交易行為進行抑制,這促使基金的份額更加穩定,基金經理能夠更徹底地執行既定計劃,更好地執行既定的投資策略。 大成基金認為,此項《規定》有利於引導基金行業良性健康發展,有助於避免長期投資者的利益因部分投資人過度交易、通過基金申贖頻繁套利的行為而受損,從而進一步有利於基金進行長期穩定的資産配置,防止市場過度波動。同時由於管理規定要求持有期在30日以內的贖回費全部計入基金財産,對大部分堅持長期投資的持有人來説也可以從中獲益。 德聖基金研究機構分析師江賽春指出,從行業現狀來看,個人投資者進行月內高頻度申購贖回交易的比例並不高,執行月內交易的個人投資者也可通過二級市場的交易型基金如ETF、LOF來進行短期投資。那麼有可能在較短時間內執行大額申購贖回的主要就是機構投資者,包括保險公司。如果該規定全面執行,那麼對限制短期的大額申贖能夠起到一定作用,穩定基金市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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