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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9-10-20 作者:記者 陶俊潔 趙曉輝 來源:經濟參考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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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訊
中國證監會19日公布了對林霖、王志妮、張慶升等保薦代表人的處罰決定,這是自保薦制度實施以來,證監會首次對保薦代表人開出罰單。
註冊保薦代表人的條件之一是具有三年投資銀行業務經歷,林霖和王志妮都對其個人經歷進行了虛假陳述,證監會決定撤銷其保薦代表人資格。
林霖於2008年3月28日取得保薦代表人資格,註冊登記申請文件顯示其2004年12月開始在保薦機構從事投資銀行業務,有三年投資銀行業務經歷。經核實,2006年8月林霖開始在保薦機構工作,註冊保薦代表人時投資銀行業務經歷不足三年。
王志妮於2008年3月12日取得保薦代表人資格,註冊申請文件顯示其2004年7月開始在保薦機構從事投資銀行業務。經核實,2004年9月至2006年6月王志妮在中山大學嶺南學院金融係讀研究生,2006年7月畢業後方開始從事投資銀行業務。
張慶升在2006年和2007年兩次變更保薦代表人資格時,沒有説明其同時在其他商業機構任職,違反了誠實守信義務。證監會&&,12個月內不受理其具體負責的推薦。
證監會有關部門負責人指出,為整肅保薦代表人隊伍,督促保薦代表人誠實守信、勤勉盡責,根據相應規定,證監會對相關保薦代表人採取了監管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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