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0月13日,中國證監會發布《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銷售費用管理規定(徵求意見稿)》,對基金的費率結構、費率水平和銷售行為做出指導性規範。
新規草案一出,即引起了市場的廣泛關注。在接受記者採訪的時候,業界專家和投資者普遍&&,改革意見稿對抑制基金短期交易以及引導投資者進行長期投資具有積極作用。但與此同時,新規部分內容具有較大彈性,具體的操作細則仍然有待充實。
“三大亮點”值得關注
根據徵求意見稿規定,“對於短期交易的投資人,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招募説明書中約定按以下費用標準收取贖回費:(一)對於持有期少於7日的投資人,收取不低於贖回金額1.5%的贖回費;(二)對於持有期少於30日的投資人,收取不低於贖回金額0.75%的贖回費。按上述標準收取的基金贖回費應全額計入基金財産。
對此,國金證券基金研究中心張劍輝認為,抑制短期頻繁交易是《規定》中的一大亮點,將抑制短期交易和一些機構投資人運用資金優勢進行短期套利。據了解,某些新基金成立後,即使市場行情尚可,也出現短期大規模贖回現象,有的贖回比例甚至高達50%,其實都是“幫忙資金”在作祟。而按照新規定,“幫忙資金”的成本勢必提高很多,無疑將保護長期投資者的正當權益。
同時,新規意見稿還鼓勵後端收費模式,“對於持有期低於3年的投資人,基金管理人不得免收其後端申購(認購)費用。”而持有三年以上,後端模式中費用可以降低至零。好買基金分析師對此&&,這不僅可以引導投資者建立長期投資的理念,還可以有效降低投資者所支付的費用水平,獲取更高的實際收益。在目前不少股票型基金的收費模式中,後端收費要達到5年以上才可以免除費用。
在基金銷售過程中基金公司和代銷機構的利益分配問題上,新規意見稿禁止基金管理人向銷售機構支付一次性獎勵,允許基金管理人依據銷售機構銷售基金的保有量向基金銷售機構支付客戶維護費(尾隨佣金),用於客戶服務及銷售活動中産生的相關費用。張劍輝認為,以“基金保有量”為基礎的計提方式,較大程度抑制了以往以“基金交易量”為基礎的計提而可能帶來的銷售人員引導投資者頻繁交易的結果。
銷售新規尚有“彈性空間”
顯然,管理規定提高了短期贖回的費率,鼓勵基金公司採取贖回時收手續費的模式,並隨持有時間的延長逐年降低費用,持有三年以上甚至可以不收取手續費。
在多數人對此規定叫好的同時,仍有不少專家認為新規此項內容彈性空間較大。“這一規定允許基金公司對持有周期過短的投資者加收額外的高額贖回費,額外贖回費計入其他基金持有人的資産,但是否執行取決於基金公司。”德聖基金研究中心首席分析師江賽春如此&&。
實際操作中,這一規定將對基金投資者可能産生哪些影響?對此,江賽春&&,雖然沒有確切的統計,但從行業現狀來看,個人投資者進行月內高頻度申購贖回交易的比例應該並不高;執行月內交易的個人投資者也可通過二級市場的交易型基金如ETF、LOF來進行短期投資。那麼有可能在較短時間內執行大額申購贖回的主要就是機構投資者,包括保險公司。如果該規定全面執行,那麼對限制短期的大額申贖能夠起到一定作用,穩定基金市場。
但問題在於,目前基金銷售仍主要是買方市場。對於基金公司而言,是否選擇執行這一規定可能因各自情況不同而有所分化。對於持有人基礎廣泛、結構較為穩定的基金公司而言,為了避免短期大額申購贖回對基金投資的衝擊,有可能會執行這一規定。但對於一些持有人基礎本身就較為薄弱,在一定程度上依賴機構投資者資金的基金公司而言,則未必會選擇執行這一規定。
投資者需要應時調整思路
新規徵求意見稿的發布,給市場帶來了廣泛影響。這次意見稿的&&對基金業的完善與發展有着十分重要的意義,投資者不僅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扭轉原有的“以炒股的方式炒基”的錯誤思路,還可以在綜合費率的降低中獲取實實在在的好處。
那麼,面對基金銷售費用的改革,普通投資者應做何選擇呢?晨星(中國)基金研究員龐子龍建議,對普通投資者而言,有以下三點需要着重考慮。
首先,為了抑制短期交易行為,“對於持有期少於7日的投資人,收取不低於贖回金額1.5%的贖回費;對於持有期少於30日的投資人,收取不低於贖回金額0.75%的贖回費”,而以當前一隻主動管理的股票型基金為例,贖回費標準一般為0.50%,如果本着“炒一把就走的心態”,那麼將意味着贖回費可能倍增。
其次,為了逐步引導長期投資,假如眾多基金支持後端收費模式,且後端收費模式“持有三年以上甚至可以為零”,將極大地鼓勵投資人的中長期投資需求,進而推動“長期投資”的真正貫徹。投資人在新規實施後,應當在新申購/認購基金時,詢問是否已經或即將支持後端收費。
最後,基金銷售人員的推薦或賣出建議,如不以資産配置合理性和風險控制為前提,而是顯著地“追漲殺跌”,那麼,此時投資者則不能簡單聽從,如有條件可以另詢其他專業人士的意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