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監會將改革基金銷售收費模式
    2009-10-14    作者:記者 趙曉輝 陶俊潔    來源:經濟參考報
    本報北京電 業界呼籲已久的降低基金投資費用問題13日有了答案。證監會當日發布《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銷售費用管理規定》(徵求意見稿)。
    從費用結構上看,管理規定仍保持行業現行的申購費、贖回費的基本費用結構,費用水平也與現行《基金銷售管理辦法》基本一致。所不同的是,管理規定通過調整收費模式,引導投資人長期投資,抑制短期交易。
    根據規定,基金的申購費可以採取在基金申購時收取的前端收費模式,也可以採取在贖回時從贖回金額中扣除的後端收費模式。雖然就最高費率水平來看,後端收費往往比前端收費要高,對基金公司和銷售機構有一定的吸引力,但根據新規,隨着投資者持有時間的延續,手續費會不斷降低,持有三年以上甚至可以為零。
    與此相對應,管理規定允許基金管理公司自主選擇對一週、一月內贖回的基金持有人設定較高的贖回費率標準,並將此類贖回費全額計入基金財産。
    證監會有關部門負責人解釋説,增加短期交易贖回費雖然提高了短期基金交易投資人的交易成本,但由於管理規定要求持有期在30日以內的贖回費全部計入基金財産,為此對大部分堅持長期投資的持有人來説還可以從中獲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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