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解析]旅行社購買的"意外險"保險嗎?
    2009-09-25    作者:明亞保險經紀 郭衝    來源:經濟參考報

    2007年9月28日,李女士參加了由杭州某旅游網絡公司組織的從四川到拉薩線路的旅游,交了7000元錢,公司收費後為她投保了旅游意外險。公司向四川一家汽車俱樂部租用了一輛“三菱”越野車。2007年9月29日,三位乘客乘坐該車。
    車子開到甘孜州巴塘境內318線3172公里600米路段時,車前突然出現了一塊石頭,司機情急下拉了一下方向盤,不幸翻車。
    車禍造成李女士左臂骨折。受傷後她坐飛機回杭州醫院治療,花去醫療費14000余元。
    李女士後來得知這輛三菱越野車沒有營運資格,沒有經過年檢,也沒有辦理保險。旅游公司雖然給她投保了旅游意外險,但保險公司認為李女士是自駕游時出了意外,和當初投保的旅客意外險種不同,因此拒絕賠付。
    李女士又多次和旅游網絡公司協商賠償事宜,都沒有結果,只好告到法院,要求賠償各項損失共計46000余元。

    點評:旅游意外保險會有一些不會賠償的範圍。按照現行《保險法》,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被保險人身故、殘疾或醫療費用支出的,除合同另有約定外,保險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責任:
    (一)投保人、受益人故意殺害、傷害被保險人;
    (二)被保險人故意犯罪或拒捕、自殺或故意自傷;
    (三)被保險人毆鬥、醉酒,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四)被保險人酒後駕駛、無有效駕駛證照駕駛、或駕駛無有效行駛證的機動交通工具;
    (五)非法搭乘交通工具或搭乘未經當地相關政府部門登記許可的客運交通工具;
    (六)被保險人流産、分娩;
    (七)被保險人因整容手術或其他內、外科手術導致醫療事故;
    (八)被保險人未遵醫囑,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藥物;
    (九)被保險人從事潛水、跳傘、攀岩運動、探險活動、武術比賽、摔跤比賽、特技表演、賽馬、賽車等高風險運動;
    (十)被保險人患艾滋病(AIDS)或感染艾滋病病毒(HIV呈陽性)期間;
    (十一)戰爭、軍事行動、暴亂或武裝叛亂;
    (十二)核爆炸、核輻射或核污染;
    (十三)不能提供旅行證明和相關資料;
    (十四)社會醫療保險(含公費)管理部門規定的自費項目和藥品。
    李女士所駕駛的車輛未年審,屬於駕駛無有效行駛證的交通工具,所以不屬於意外保險的理賠範圍。旅行社購買的旅游保險一般要約定旅游時的旅游項目,如果沒有自駕車項目,也不會進行理賠。
    在旅游中,意外傷害事故多種多樣,其中尤以交通事故居多。有些因為游客乘坐車輛的司機駕駛過失,也有他方車輛駕駛原因。
    此外,游客自身存在特殊疾病或特殊體質,參加了危險性活動導致傷害事故的也不在少數。比如,患有高度近視的游客參加蹦極導致視網膜脫離、不會游泳的人在游泳池嬉戲導致溺死、五六十歲高齡卻參加漂流導致椎骨骨折等。
    所以,只有旅行社給購買的短期意外保險是不夠的,還要購買一些商業意外保險,而且要把意外醫療項目增加到至少2萬以上的額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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