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保人不可盲目購買停售險種
    2009-09-11    本報記者:陳聖莉    來源:經濟參考報

    新《保險法》10月1日即將實施,根據新《保險法》的規定,部分保險産品由於不合新法將暫停銷售或者調整升級。受此影響,近期不少保險公司的現售産品陸續開始停售;不少市民也接到保險營銷業務員的通知,&&調整後的新産品會漲價。對此,多家保險公司&&,保險産品的停售不會影響原有老客戶的理賠、續保等各項服務,並提醒市民投保還是要從自身需求出發,不可盲目購買停售險種。

    壽險産品集中停售

    近日,中國人壽宣布,佔全國重大疾病保險市場份額40%以上的中國人壽兩款老牌重疾險産品———“康寧終身”和“康寧定期”將於9月底正式停售;中意人壽&&,公司在個人營銷渠道銷售的“中意年年創意理財投資連結保險”計劃於9月25日停止銷售;信誠人壽計劃在10月1日停售“創未來”潤澤兩全保險D款和C款兩個分紅險産品;太平洋安泰的萬能險産品計劃從10月份開始暫停銷售;而太平人壽“福祿雙至”重大疾病保險兩個月前就已經停售。
    事實上,保險公司停售和調整的産品數量遠遠不止其公開宣布的那幾款。據相關媒體報道,僅信誠人壽近期停售的保險産品就多達9款,其中有重疾險、分紅險、終身壽險等多個品種。除了停售的産品,該公司還對旗下多個産品進行了條款修訂、重新報備的工作;中國太保更是全力瘦身,公司共計有62個壽險産品在10月1日後將不再出現。

    新法成産品換代主因

    “此次保險産品集中停售,主要是受新《保險法》實施的影響,保險公司要修改與新規定不相符的條款;而且目前保險産品按照2.5%的壽險預定利率設計,很可能面臨利率倒挂的風險,因此保險公司需要相應地對産品利率作出調整,從而使得新保險産品的條款和費率符合新法。另外,也可能是某些保險産品本身老化,市場吸引力不夠,趁機退市;還有一種情況是按照保監會要求,保險公司調整産品結構,一些投資類産品退市。”首都經貿大學金融學院保險係教授庹國柱説。
    許多市場人士也認為,10月1日即將實施的新《保險法》是造成此次“停售潮”的主因。據了解,在新法中,新增設了“不可抗辯條款”,即保險合同成立滿2年後,保險公司將不得以投保人在投保時違反如實告知義務如誤告、漏告、隱瞞某些事實為理由,主張闔同無效或拒絕給付保險金。
    而以往在拒付賠案中,很多都是因為未如實告知而産生糾紛,這一規定令投保人的道德風險增大,保險公司的賠付率可能會上升,因此不少公司紛紛停售了熱銷的重大疾病保險。而太平人壽人士&&,重大疾病發生率大幅提升,央行數次下調利率,保單厘定利率倒挂等也是停售的原因。據悉,目前此類産品正面臨壽險預定利率(2.5%)與銀行一年期存款利率(2.25%)倒挂的壓力,因此,一些保險公司意識到了潛在風險,對産品進行了重新更換。

    升級換代是常態

    隨着部分産品的陸續停售,在一些銷售人員“停售了就再也買不到”、“新品將漲價”等勸説的鼓動下,某些投保人視停賣的保險産品為“香餑餑”,有的甚至忽視自己的實際需求而盲目購買。
    “因為新法增加了保險公司的成本,所以從理論上來講新産品可能會適當調高價格,但同時新産品保障範圍也有可能擴大,給消費者更大的選擇餘地。”庹國柱提醒廣大消費者在投保時一定要保持冷靜,尤其是對於分紅險和萬能險這樣的理財型險種。
    信誠人壽資深理財顧問楊紅立也&&,無論何時,保險的本質都是保障。購買保險産品之前,投保人需厘清自己的理財目標,與保險營銷員深入探討,分析家庭的負債情況,自己的家庭責任,養老規劃以及自己對投資風險的承受程度,然後才制定適合自己家庭的保險計劃,切勿因貪圖一時利益而購買不合適産品。
    對於投保人關心的“現有産品停售是否會損害原有投保客戶的合法利益”的問題,接受記者採訪的多家保險公司均&&,保險産品的停售不會影響原有老客戶的理賠、續保等各項服務。

    [鏈結]新《保險法》主要調整內容

    1、增設不可抗辯規則

    新法增設了不可抗辯規則,規定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過兩年的,保險人不得解除合同,即保險合同成立滿兩年後,保險公司不得再以該投保人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解除合同。

    2、核保期也能獲得賠償

    投保人提出保險要求,經保險人同意承保,保險合同成立。依法成立的保險合同,自成立時生效。投保人和保險人可以對合同的效力約定附加條件或者附加期限。這就意味着,核保期間發生事故保險公司不能推脫責任。

    3、財産轉讓理賠

    保險標的轉讓的,被保險人或受讓人應及時通知保險人,保險公司自接到通知後30天內可以按照合同約定增加保險費或者解除合同。並且,保險公司因保險標的轉讓導致危險程度顯著增加而解除合同的,應當將已收取的保險費,按照合同約定扣除自保險責任開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應收的部分後,退還投保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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