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
|
|
|
|
|
| 2009-09-08 毛曉梅 李芳芳 來源:經濟參考報 |
|
|
本報北京電
中國保監會7日發布公告,再次就《保險公司股權管理辦法(草案)》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與去年3月對外公布的徵求意見稿相比,本次徵求意見稿對保險公司更換股東行為作了更為嚴格的規定。
《辦法》草案分總則、投資入股、股權變更、材料申報、附則五個部分,旨在規範中資保險公司(指外資股比不超過25%的保險公司)的股權管理。其中,在有關“股權變更”的規定方面,本次徵求意見稿提出,“保險公司變更出資額佔有限責任公司資本總額5%以上的股東,或者變更持有股份有限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東,應當經中國保監會批准。”
而去年的徵求意見稿,只是要求保險公司變更持有公司股權10%以上的股東時需報中國保監會批准。這意味着新一輪徵求意見稿擬對保險公司股權變更行為進一步加強監管,避免保險公司頻繁更換股東影響經營穩定。
在禁止投資人用銀行貸款投資入股保險公司、適當放寬投資入股條件並堅持優化治理結構、避免同業競爭等問題上,本次徵求意見稿與去年徵求意見稿保持了一致態度。
本次《辦法》草案明確規定,保險公司的股東應當用貨幣出資,不得用實物、知識産權、土地使用權等非貨幣財産作價出資。保險公司股東的出資,應當經會計師事務所驗資並出具證明。股東應當以來源合法的自有資金向保險公司投資,不得用銀行貸款及其他形式的非自有資金向保險公司投資。
雖禁止以非自有資金向保險公司投資,但草案並不禁止保險公司股東與保險公司之間以股權置換的形式相互投資。前不久,中國人壽董事長楊超向媒體&&,公司與農行已達成戰略合作協議,希望將來能與農行進行可能的股權置換。
對於境內企業法人及境外金融機構投資入股保險公司,草案總體上強調,中國保監會將根據“堅持戰略投資、優化治理結構、避免同業競爭、維護穩健發展的原則,核準主要股東的出資或持股比例”。同時明確要求,“兩個以上的保險公司受同一機構控制或者相互之間存在控制關係的,不得經營存在利益衝突或者競爭關係的同類保險業務”。
《辦法》草案還明確,除中國保監會批准的主要股東外,單個股東(包括關聯方)出資或持股比例不得超過保險公司註冊資本的20%。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