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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9-08-20 記者:趙曉輝 陶俊潔 來源:經濟參考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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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北京電 中國證監會19日正式發布《期貨公司分類監管規定(試行)》,並於9月1日開始實施。這意味着期貨公司將從9月份起正式開始分類監管。
據介紹,在7月30日至8月13日就期貨公司分類監管規定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期間,市場各方反應積極,反饋了若干意見,證監會據此對徵求意見稿進行了修改。
試行規定第四十五條規定:“期貨公司不得對外公布分類結果,不得將分類結果用於廣告、宣傳、營銷等商業目的”。有反饋意見認為,對於期貨公司違反上述規定的,應明確相應的處理措施,以增強該條款約束力。經研究,證監會採納了該意見,在試行規定持續合規狀況指標中增加1項指標,即“未按規定使用分類評價結果的,每次扣1分”。
關於保證金預警扣分的問題,試行規定第十四條規定,對於經核實為公司原因的保證金預警,應予以相應的扣分。有反饋意見認為,上述規定過於原則,應對預警責任屬於期貨公司的情況做出明確界定。
證監會有關部門負責人介紹説,由於實踐中導致保證金預警的原因比較複雜,經會同中國期貨保證金監控中心公司對各種保證金預警情形進行分析研究,證監會在《期貨公司首次分類評價操作指引》中界定了對於非公司原因導致的保證金預警可以豁免扣分的情形,以加強對分類評價工作的指導。
另外,關於是否採用“凈資本收益率”指標替代“凈利潤”指標的問題,有反饋意見認為,在市場影響力指標中採用“凈資本收益率”比“凈利潤”更能反映期貨公司的盈利能力和經營效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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