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監會規範銀行衍生品交易
禁止與非境內註冊機構作“背對背”平盤交易
    2009-08-06    記者:劉振冬    來源:經濟參考報
    本報訊  為規範銀行業金融機構與機構客戶交易衍生産品的管理,提高衍生産品交易中的風險管理水平和交易服務質量,日前,銀監會發布了《關於進一步加強銀行業金融機構與機構客戶交易衍生産品風險管理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
    銀監會要求,商業銀行要公平處理好“買者自負”與“賣者有責”的關係。機構客戶與銀行業金融機構進行衍生産品交易是其自主的市場行為,適用“買者自負”原則。銀行業金融機構作為相對成熟的市場參與主體,應始終遵循“賣者有責”原則,承擔起更多的社會責任及市場培育和投資者教育義務。重視與機構客戶交易衍生産品的風險管理工作,制定或完善相關的衍生産品交易信用風險管理制度,認真評估各交易業務環節中的風險點,包括關注“背對背”交易中的信用風險、法律風險及聲譽風險等。
    同時,為防止境外金融機構和産品的風險向境內銀行業金融機構和機構客戶簡單轉移,《通知》要求,銀行業金融機構應自主營銷,不得與非境內註冊機構雇傭的銷售人員共同銷售或變相共同銷售,不得接受機構客戶直接指定非境內註冊的機構作為“背對背”平盤交易對手的衍生産品交易;不得誤導銷售,也不得將相關産品作為附加條件進行銷售。
    銀監會有關負責人介紹,由於境內銀行與機構客戶有着長期而密切的業務往來,機構客戶通常對境內銀行更為信任,出現了非境內註冊機構與境內銀行共同向機構客戶進行衍生産品營銷的現象。由此,《通知》規定,銀行業金融機構應自主向機構客戶推薦或銷售衍生産品,不得以任何方式與非境內註冊的機構雇傭的銷售人員共同向機構客戶進行衍生産品銷售或變相共同銷售,也不得接受機構客戶直接指定非境內註冊的機構作為“背對背”平盤交易對手的衍生産品交易。
    《通知》同時要求,不得將人民幣債務作為敘做挂鉤非人民幣市場指標的衍生産品的交易需求背景。銀監會上述負責人稱,與機構客戶交易挂鉤非人民幣市場指標的衍生産品,在預期降低機構客戶人民幣融資成本的同時,卻引入了新的市場風險,在前期金融危機下,這類産品的交易也正是國內交易出現盯市浮虧的主要部分。在此情況下,銀行應根據機構客戶的真實需求背景,首先選擇基礎的、簡單的、自身具備定價能力的衍生産品來幫助機構客戶管理風險,而不宜通過非人民幣市場指標的衍生産品引入額外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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