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股改對價收入不徵所得稅
    2009-07-30    記者:何雨欣 李延霞    來源:經濟參考報
    本報北京電  國家稅務總局在近日下發的通知中明確,對股權分置改革中上市公司因股權分置改革而接受的非流通股股東作為對價注入資産和被非流通股股東豁免債務,上市公司應增加註冊資本或資本公積,不徵收企業所得稅。
    通知還明確,財政部、稅務總局2005年下發的《關於股權分置試點改革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中的相關規定,自2008年1月1日起繼續執行到股權分置試點改革結束。
  相關稿件
稅務總局:四條依據明確境外中資企業身份 2009-05-08
財政部、稅務總局明確企業資産損失稅前扣除政策 2009-04-28
稅務總局:調研網上購物稅收徵管 2009-02-27
稅務總局:減徵車輛購置稅政策解讀 2009-01-20
稅務總局:多項減稅退稅措施應對金融危機 2008-12-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