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護投資者利益 東亞首推理財産品"冷靜期"
    2009-07-10    本報記者:朱丹    來源:經濟參考報
    日前,銀監會發布了《關於進一步加強商業銀行個人理財業務投資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下稱《通知》)。《通知》從投資管理的原則、投資管理的方式和投資方向等三個層次對商業銀行理財業務的投資管理進行明確規範。
    銀監會有關負責人&&,此次&&的《通知》更加強調了商業銀行“賣者有責”,加強了對銀行理財業務的監督管理。“審慎穩健是我們為銀行理財業務定的主基調。”銀監會有關人士&&。
    正當業界對於該《通知》將對未來銀行理財市場産生何種影響而拭目以待時,外資銀行———東亞銀行(中國)有限公司(下稱“東亞中國”)9日宣布,在國內銀行業中首推理財産品銷售流程的“冷靜期”設置,以此更好地保護國內投資者的利益。
    所謂“冷靜期”,指客戶認購産品當日起至募集期結束後的1至3天。在“冷靜期”內,客戶全部投資金額按活期存款利率計息,客戶可申請撤銷對其投資産品的認購並無需為此支付費用。東亞中國設立“冷靜期”,目的是令投資者在認購産品後仍有一段時間充分考慮,並有機會做出二次選擇,更好地實現理性投資。
    據東亞中國某客戶經理介紹,“冷靜期”類似於保險行業的“猶豫期”。“幾乎所有的人壽保險都有一個長達10天的猶豫期,相當於商場出售後的産品有試用期一樣,在這個猶豫期內,如果顧客對所購買的保險有任何不滿意的話,可以無條件退保並取回已繳納的全部保費。”這位客戶經理説。
    據悉,目前“冷靜期”主要適用於結構性理財産品,對保本穩健型結構性産品、部分保本型結構性産品、非保本型結構性産品,將根據其風險等級逐步升高的特徵,對應加長“冷靜期”時間。“對於信託類理財産品如‘信得盈’系列産品,因其産品設置較為簡單,且我們始終嚴格篩選優質信貸資産,相對較為穩健,同時國內投資者對此類産品也比較熟悉,把握程度較好,因此暫不設‘冷靜期’;對於海外基金類産品,由於投資方向透明度較高,産品表現也隨時可在廣泛的公開渠道獲得,投資者較易把握,因此也暫不設置‘冷靜期’。”東亞中國常務副行長林志民告訴記者。
    “隨着國內理財産品市場的不斷發展,理財産品種類日益增多,投資者選擇産品的難度增加。面對當前市場的實際情況,我們在産品認購階段設置‘冷靜期’環節,主要是站在保護投資者利益的角度,希望給予投資者‘無成本’的二次選擇機會,使其能夠在避免喪失投資機會的前提下,有額外時間徵求各方意見,充分權衡合理投資決策。”東亞中國常務副行長林志民&&,“這種保護投資者利益的初衷可謂與銀監會日前發布的《通知》精神不謀而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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