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南方基金公司因“鐵公雞”基金一毛不拔可能陷入法律訴訟。6月2日,北京問天律師事務所張遠忠律師向記者透露,“目前為止,律師團已將行政仲裁申請材料準備完畢,如無意外情況出現,將於6月3日向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在接受記者採訪的時候,多位法律界的權威專家都明確&&,根據相關規定,基金不分紅屬於明顯的違約行為,但是訴訟或仲裁的維權之路難免會遇到較大的阻力。因此,為了有效保護投資者的權益,我國基金行業應早日打破壟斷,並考慮引入公司制基金形式。而當務之急是,司法救濟通道需要打通。
基金不分紅是明顯違約
數據顯示,至2007年末,南方穩健2號基金共實現可分配收益97.35億元,但這些收益卻未分紅。後來隨着市場下跌,2008年進行分紅的希望也成泡影。
我國著名法學家、中國政法大學終身教授江平明確&&“南方基金的案子,如果僅僅從合同本身約定的規定來看,它是很明顯違約的。”
江平給出的解釋是,因為基金合同第15章“基金的收益與分配”中特別講到這個問題,全年分配比例不得低於可供分配收益的90%。合同中同時約定,收益分配採取兩種方式:現金分紅和紅利再投資。而且明確講到,如果投資人不選擇轉投資,默認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現金分紅。“這是合同法的一個重要精神———當事人有明確規定的就是法律,違背了就是違約,就要承擔責任。”江平説。
至於“沒有經過投資人授權就進行轉投資是否違約”的問題,江平對此的看法是,這個問題主要要看合同中怎麼規定,如果合同中明確規定是不允許的,或者合同中甚至沒有寫,也應該説它是違約。
這方面,我國知名信託法專家、中國人民大學信託與基金研究所所長周小明也有相同的看法。周小明説,“契約基金的合同中已經約定了分紅的條款,從法律和政策上來講,也沒有説不能分紅。既然約定了應當分紅,沒有分紅應該是違背了信託關係。”
南方成長2號曾經進行過拆分,對於“拆分是否可視為分紅”這一問題,江平坦陳,“拆分不等於分紅,這個沒有什麼特別的。”在此問題上,周小明也強調,“分紅是什麼?分紅就是要把實現的現金利潤返回到投資者手中。拆分相當於股本,如果和公司來比較,它不是分紅。”
沒人買基金會餓死“牧羊人”
“就投資者的分紅權而言,這一權利在證券投資基金法中被列為投資者的首要權利,保護投資者的分紅權就是要貫徹證券投資基金法。”中國人民大學商法研究所所長劉俊海教授如此&&。
劉俊海認為,投資者的資産是整個證券投資基金業的資金來源,投資者對證券投資基金的投資意願,直接影響着證券市場的信心。只有實現分紅,使它成為物權法意義上的標的物的時候,投資者心裏才踏實。因為物權比分紅意義上的期待權、債權好得多。“如果你老不分紅,可能就沒有人買基金,沒有人買基金,就是沒有人雇你牧羊的時候,那麼牧羊人再有本領也會餓死。”所以,基金公司旗下的開放性基金長期不分紅,不僅會傷害消費者、投資者的權利,而且傷害基金公司自己。
他進一步解釋説,基金公司面臨三道門檻,第一是賣基金,第二是投資基金,第三是回報分紅。如果一個基金公司會賣股票,也會投資於其他證券,但是就是不分紅,這就會引發整個行業的誠信問題。假如南方基金不分紅,又有別的公司不分紅,大家就會懷疑基金業是否就是圈錢的行業。
劉俊海還&&,投資者的分紅權益要不要保護,是考驗證券投資基金法能不能受到敬畏、尊重、維護的重要試金石。
司法救濟通道需要打通
基金違約不分紅引致賠償之訴時,怎麼來確定賠償金額。對此,江平&&,這個問題比較麻煩。從持有人來説,可以有兩個訴訟,一個是對於管理費的退還之訴,理由也是由於你沒有履約給我造成損失,你還向我收管理費,這個適合嗎。第二個則是造成損害的賠償之訴。
江平認為,對於第一個訴訟,也就是管理費絕對應該退還,“這邊你給基金持有人造成很大的損失,那邊又收很高的管理費,從道義上也講不通。”對於第二個訴訟,即賠償損失的這部分怎麼辦?比較簡單的方式,就是從財務報表中公布了的基金現金盈餘是多少,持有人一共有多少,然後除以人數,把當初所拿到的應該分給基金持有人的利潤如數償還。這是比較簡單的方式。但這一方式對於基金公司來説是有些過高的賠償。能不能根據實際情況,包括股價的降低,或者其他的因素考慮,由法院確定一個比較合理的總的賠償數額。既不對公司造成致命的損害,也比較合理地照顧基金持有人的利益,這是可以考慮的方式。
“基金投資者維權之路或許很艱辛,其中難免遇到較大的阻力。”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葉林如此認為。葉林説,就仲裁而言,仲裁當事人之間必須存在仲裁條款,而基金合同係發起人、基金管理人和託管人簽訂的三方協議,即使其中記載了仲裁條款,在解釋上,基金投資者不是仲裁條款的簽字人,與基金髮起人、基金管理人和託管人之間沒有仲裁條款,很難有效地啟動仲裁程序。就訴訟而言,原告若以合同糾紛為由而提起訴訟,同樣存在適格當事人的問題。
葉林認為,我國證券投資基金存在比較嚴重的、有別於公司制企業的內部人控制現象,這種狀況不利於證券投資基金的健康發展,有礙於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的實現。根據葉林的建議,我國證券投資基金應考慮引入公司制基金形式。在這種基金中,基金持有人類似於公司股東,基金持有人或者股東有權啟動股東大會程序制約公司董事會或者監事會的行為,也可通過決議促使董事會做出紅利分配的決定。
面臨訴訟或仲裁可能遇到的難題,劉俊海則&&,希望能夠打通司法救濟通道,包括人民法院的訴訟機制、仲裁機構的仲裁機制,都為投資者維護自己的分紅權提供必要的法律服務。
原全國人大財經委辦公室副主任、投資基金法起草工作組組長王連洲則&&“關鍵問題出在基金行業的壟斷上,如果不實行審批制,而是實行市場的優勝劣汰,就不會産生這些問題。”所以,我們的監管部門應以此為警示、為教訓,及時完善相關的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