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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9-05-15 記者:趙曉輝 陶俊潔 來源:經濟參考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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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北京電
中國證監會14日正式發布關於修改《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發行審核委員會辦法》和《證券發行上市保薦業務管理辦法》的決定,將於6月14日實施。這兩個辦法的修改是創業板市場制度完善的重要一步。 證監會有關負責人介紹説,正式公布的修改內容與徵求意見稿沒有變化,所收集到的意見會在後續的發審委組建方案以及保薦機構的相關安排當中予以體現。 根據修改決定,對首次公開發行並在創業板上市的企業,保薦機構的持續督導期為證券上市當年剩餘時間及其後3個完整會計年度;創業板上市公司發行新股、可轉換公司債券的,持續督導期為證券上市當年剩餘時間及其後2個完整會計年度。持續督導時間都比主板要長一年。 根據規定,在創業板企業的持續督導期內,保薦機構應當自發行人披露年度報告、中期報告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在中國證監會指定網站披露跟蹤報告,對相關事項進行分析並發表獨立意見。發行人臨時報告披露的信息涉及募集資金、關聯交易、委託理財、為他人提供擔保等重大事項的,保薦機構應當自臨時報告披露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進行分析並在中國證監會指定網站發表獨立意見。 另外,根據規定,創業板發審委委員為35名,部分發審委委員可以為專職。其中中國證監會的人員5名,中國證監會以外的人員30名。主板發審委委員、創業板發審委委員和並購重組委委員不得相互兼任。 證監會有關負責人透露,兩個辦法修改之後,將制定創業板發審委的組建方案,並經由一定的程序選定發審委委員,發審委委員的選拔將向社會公示。此外,與主板市場相比,創業板市場對一個保薦代表人能負責幾個IPO項目的規定將有所放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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