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確金融企業貸款損失準備稅前扣除政策
    2009-05-08    記者:羅沙 韓潔    來源:經濟參考報
    本報北京電  記者7日從財政部獲悉,財政部近日下發通知,明確政策性銀行、商業銀行、財務公司和城鄉信用社等國家允許從事貸款業務的金融企業提取的貸款損失準備稅前扣除政策有關問題。
  根據通知,政策性銀行、商業銀行、財務公司和城鄉信用社等國家允許從事貸款業務的金融企業准予提取貸款損失準備的貸款資産範圍包括貸款(含抵押、質押、擔保等貸款),銀行卡透支、貼現、信用墊款(含銀行承兌匯票墊款、信用證墊款、擔保墊款等)、進出口押匯、同業拆出等各項具有貸款特徵的風險資産,由金融企業轉貸並承擔對外還款責任的國外貸款,包括國際金融組織貸款、外國買方信貸、外國政府貸款、日本國際協力銀行不附條件貸款和外國政府混合貸款等資産。
  金融企業准予當年稅前扣除的貸款損失準備計算公式為:准予當年稅前扣除的貸款損失準備=本年末准予提取貸款損失準備的貸款資産餘額1%-截至上年末已在稅前扣除的貸款損失準備餘額。
  金融企業按上述公式計算的數額如為負數,應當相應調增當年應納稅所得額。
  通知自2008年1月1日起至2010年12月31日止執行。
  相關稿件
銀行對中小企業貸款不能“外松內緊” 2009-05-06
民營企業貸款未明顯流入實體經濟 2009-04-30
農業銀行首季新增中小企業貸款2350億元 2009-04-21
農業銀行:今年計劃投放千億中小企業貸款 2009-03-11
銀監會:鼓勵銀行創新小企業貸款還款方式 2009-02-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