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經理"註冊制"開始實施
跳槽受限制
    2009-04-03    本報記者:張漢青    來源:經濟參考報

  中國證監會和中國證券業協會日前發布新規,從4月1日起,基金經理開始實行註冊制,兩年內跳槽兩次(含)以上將不能在中證協註冊,而基金公司也不得聘用未註冊的人員擔任基金經理。
  3月20日,中國證監會發布了修訂後的《基金管理公司投資管理人員管理指導意見》,授權中證協建立基金經理註冊制度。與該規定相配套,中證協隨後發布了《基金經理註冊登記規則》,對困擾基金業發展多時的基金經理頻繁跳槽、無序流動等問題均作出了明確規定。

  備案制變更為註冊制

  為規範基金經理的執業行為,證監會授權中證協建立基金經理註冊制度,要求基金經理在任職前應通過中證協組織的證券投資法律知識考試,並通過所任職公司向中證協申請註冊,之後方可持證執業。
  上述《指導意見》和《登記規則》的&&,標誌着基金經理在上崗前將由原來的備案制變更為註冊制。這樣,自4月1日起,基金公司將不得聘用未通過證券投資法律知識考試、未在中證協註冊的人員擔任基金經理。
  在《登記規則》中,中證協解釋了基金經理“頻繁變動”的量化指標,即兩年變換兩次公司,有此類行為者在進行第二次變更註冊時將不予註冊。與此同時,“無特殊情況管理基金未滿1年主動離職,且離職時間未滿1年的”,也將不予註冊。

  嚴堵“老鼠倉”風險

  對基金經理進行股權投資,以及直系親屬買賣股票等問題,《指導意見》明確規定,公司員工不得買賣股票,直系親屬買賣股票的,應當及時向公司報備其賬戶和買賣情況。公司所管理基金的交易與員工直系親屬買賣股票的交易應當避免利益衝突。
  《指導意見》還要求交易時間內,投資管理人員的手機、掌上電腦等通訊工具應集中保管,MSN、QQ等即時通信工具和電子郵件應實施全程監控。基金經理&&境也應履行報告義務。
  此外,《指導意見》要求基金公司在投資管理人員安排上公平對待其管理的不同資産,如不得對特定客戶資産管理等其他業務進行傾斜,不得因開展其他資産管理業務影響基金經理的穩定,不得應其他機構客戶的要求調整基金經理而損害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利益。

  基金經理無序流動受到約束

  基金經理頻繁變動的問題日益成為我國公募基金的一個頑疾,給基金業績的穩定和投資者利益帶來了隱憂。有數據顯示,2007年前三季度基金經理變更了268次,2008年上半年基金經理公告變動達到了117人次。2009年一季度,基金經理變動跳槽仍然頻繁,目前已變更基金經理達30多人次。
  對於基金經理頻繁跳槽的原因,業界權威人士大多認為,這與基金經理的業績激勵往往受到短期排名的影響有關,而優秀基金管理人員的嚴重缺乏也是一個重要因素。
  “目前,國內基金從業人員為追求當期高薪而跳槽,而公司之間利用高薪豐酬挖人的現象也屢見不鮮。其結果使得某些人奇貨可居,要價愈來愈高,不僅破壞公司既有的人力安排,而且也損傷到投資者的權益。”中國人民大學信託與基金研究所理事長王連洲坦言。
  中國證券業協會會長黃湘平也&&:“最近頒佈實施的《基金經理註冊登記規則》,其目的就是建立一個長期的基金經理人才庫,規範基金經理的有序流動。”
  黃湘平指出,國內基金從業人員特別是基金經理應加強自律,嚴格執業操守。不僅要在投資技巧上日臻成熟,而且還要在職業道德的約束和規範上嚴於自律,“在實現個人理想和社會價值的取向中,樹立和固化為社會公眾服務的意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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