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證監會明確證券評估資格准入條件
    2008-06-13    記者:趙曉輝 陶俊潔    來源:經濟參考報
  據新華社北京6月12日電 財政部企業司和證監會會計部有關負責人12日就從事證券期貨相關業務的資産評估機構管理問題答記者問,明確了資産評估機構申請證券評估資格的條件,&&要加強證券評估資格的准入管理,並建立退出機制。
  負責人&&,資産評估機構申請證券評估資格應當取得資産評估資格3年以上、有不少於30名註冊資産評估師,凈資産不少於200萬元。而有下列任何情形之一的機構則不得申請證券評估資格:在執業活動中受到刑事處罰、行政處罰,自處罰決定執行完畢之日起至提出申請之日止未滿3年;因以欺騙等不正當手段取得證券評估資格而被撤銷該資格,自撤銷之日起至提出申請之日止未滿3年;申請證券評估資格過程中,因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被不予受理或者不予批准的,自被出具不予受理憑證或者不予批准決定之日起至提出申請之日止未滿3年。
  負責人説,如果資産評估機構不具備通知規定的相關條件,逾期未報告,未經整改,或者整改後仍未達到規定條件,則撤回其證券評估資格。如果資産評估機構以欺騙等不正當手段取得證券評估資格,則撤銷其證券評估資格。此外,資産評估機構終止或者不再從事證券評估業務的,應當主動交回其證券評估資格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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