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通過保險減少地震損失
    2008-05-19    本報記者:陳聖莉 實習生:殷丹丹    來源:經濟參考報

  四川汶川發生的7.8級地震造成了難以估量的重大財産損失和人員傷亡,國務院抗震救災指揮部15日晚確認,汶川地震已造成19509人死亡,遇難人數估計在5萬人以上。但由於目前人們的保險意識仍不夠高,2007年四川全省保費僅212億元,意外險10.5億元,且事發地區為欠發達地區。因此,截至5月14日,保險業共賠付款額僅為170.8萬元。
  那麼,我們有沒有可能通過保險盡量減少自己的損失呢?在理賠過程中又有哪些注意的問題?記者採訪了多家保險公司負責人和相關專家,得知地震造成的財産損失,一般都屬於“免賠”範圍,而造成的人員傷亡,則可以通過保險得到保障。

大多壽險、意外險可賠

  “目前參與賠付的保險公司多是壽險公司,他們將會對地震造成的意外進行正常賠付。”信誠人壽保險公司北京分公司業務總監石宗鑫在接受記者採訪時説,大部分壽險産品都沒有將地震列為“除外責任”,所以由地震引起的人身損失風險,大多屬於保險責任的範圍;而家庭財産保險通常不對地震這種不可抗的自然災害進行賠付。
  地震發生後,信誠人壽、新華人壽、長城人壽、中英人壽等多家公司通過客戶服務及營銷員隊伍向客戶重申,在所有的意外險和壽險産品中,地震都不是除外責任。客戶如遇不測,即地震是造成風險的直接主導性原因,可及時報案申請理賠。
  據生命人壽理財師沈紅偉介紹,壽險合同的除外責任條款一般包括:戰爭、軍事行動、內亂或武裝暴亂;核爆炸、核輻射或核污染;以及被保險人/受益人故意因素等,地震並未包括在內,因此,由地震導致保戶傷亡是可以賠償的。
  業內人士介紹,能對地震“負責”的險種包括:定期壽險、終身壽險、個人意外傷害保險、個人意外醫療保險、旅遊意外險等,都可以賠償。至於具體能賠償多少,則要看保險條款的具體規定等。
  另外,一位資深保險人士告訴記者,許多旅行社責任保險和學校責任保險,都將地震列入了免賠範圍。也就是説,在學校或者旅行過程中發生了地震,並不能得到保障。而具體是否包含地震造成的傷害,也可能在事先的約定中體現出來,這取決於團體和保險公司的具體商議,在保費上也有一定的差別。
  因此,大家在旅行過程中最好另投一份旅遊意外險或壽險類産品。目前保險公司一般都有旅遊意外險,價格便宜,每年保費30元、50元、上百元不等,保額最多的有50萬元,還可以報銷部分醫療費用。

財險一般不賠

  相比壽險而言,財險的賠付就比較困難。“由於目前國內的財險及健康險公司也被允許經營一些人身意外險,因此,如果涉及人身方面的損失,財險公司還是要賠償的。”中國平安集團的相關人士在接受記者採訪時説,但財産保險則一般對地震免責。
  “在我國,財産保險一般將地震、海嘯,或達到一定破壞程度的洪水或暴雨等自然災害造成的損失列為除外責任,即不賠償企業和家庭由上述原因造成或引發的財産損失。”中央財經大學保險學院院長郝演蘇對本報記者説。
  “這主要是因為地震屬於不可抗的自然災害,風險過高,一旦出險,涉及面和賠償金額將超過保險公司的理賠能力。保險公司出於控制風險、保持利潤的角度考慮,一般不保地震。同時,車險條款沿襲大部分財産保險的免賠慣例,在覆蓋的大多數自然災害中,也沒有加入地震責任。在國外亦是如此。”石宗鑫告訴記者,有時一些大的保險公司可能會和再保險公司協商進行特例審核,即使原條款規定不用理賠,他們也會從寬辦理,給予一定的賠償。
  郝演蘇解釋説:“這些公司主要是出於社會責任和提高公司信譽度的角度考慮,而並非是單純的保險賠款;有時候也會利用各自設立的特別基金的名義來進行不同程度的客戶賠償。”
  “目前國內的地震險往往是以主要合同的附加險形式出現,而且收費比較高,要求十分嚴格,因此鮮有保險公司承保。”石宗鑫説,比如部分企業也可以與部分保險公司在“特別約定條款”中約定地震損失也賠償,不過費率相應會提高。
  另據記者了解,目前也有個別保險公司開始探索在部分地區推出地震險,比如南京的大地保險公司,其“財産一切險”可以包括地震險,但是針對涉外企業設計,且保費非常高,而對於個人和中資企業均沒有包含地震風險的險種。

國內沒有專門地震險

  “我國目前沒有專門的地震險,只有一些附加條款而已。”首都經貿大學金融學院保險係教授庹國柱對記者説。
  據郝演蘇介紹,在1993年4月9日中國人民銀行關於下發《全國性保險條款及費率(國內保險部門)的通知》銀發[1993]95號文件之前,地震是不免責的。
  不過,在2000年1月28日保監會下發的《關於企業財産保險業務不得擴展承保地震風險的通知》中規定,各保險公司企財險項下不得擴展地震責任,如果有事關國計民生的重大項目確實需要擴展地震責任的,必須逐案報保監會批准。比如建築工程單位往往傾向於在拓展條款基礎上,約定增加地震險。
  但是,2001年10月保監會下發的《企業財産保險擴展地震責任指導原則》,又放寬了保險公司承保地震風險的限制,各公司從管理到審批,對於地震業務都擁有了相當大的自主權。而2002年年底,根據國務院取消行政審批項目通知精神,保監會發布了取消第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的通知,實質上取消了地震保險的報批制度。
  而家庭財産的地震保險賠付則未曾提及,長期被關在制度大門之外。
  “因此,專門的地震險種的建立需要國家在立法、財稅以及其他配套政策方面予以支持。比如日本的地震險就有政府參與和行政支持。”庹國柱説,“但對於地震這種巨災風險的保障,最根本的還是應通過建立巨災保險制度,由商業保險公司和政府共同投入建立地震基金,來分散巨災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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