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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中國證監會公布《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在創業板上市管理辦法》,並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 券商、基金和創投等業內人士對記者&&,《管理辦法》勾勒出創業板的政策框架,而創業板IPO(首次公開發行股票)的盈利標準和發審體制是兩方面的政策創新。
兩套財務標準適應市場需要
接受記者採訪的京滬兩地的多家券商和基金管理層普遍認為,兩套上市標準基本可以滿足不同企業的上市要求,體現了風險與收益成正比的原則。《管理辦法》首先對創業板公司作出了財務要求,規定創業板IPO企業具有一定的盈利能力。考慮到不同類型創業企業的需求,設計了兩套標準。具體規定為要求發行人最近兩年連續盈利,最近兩年凈利潤累計不少於1000萬元,且持續增長;或者最近一年盈利,且凈利潤不少於500萬元,最近一年營業收入不少於5000萬元,最近兩年營業收入增長率均不低於30%。 “草案中分兩套方案進行的設計,比較合理,也適應了將來市場的不同需求。”銀河證券的有關分析人士&&。 有關市場人士認為,雖然A股創業板對發行人的盈利作出了要求,相對於香港創業板不做盈利要求而言,門檻較高。但相對於A股主板上市要求而言,明顯寬鬆很多。主板的上市條件是,最近3年連續盈利,且累計凈利潤不低於3000萬元;最近3年經營活動産生現金流凈額超過5000萬元,或營業收入累計超過3億元。顯然,創業板對上市公司的盈利要求是比較寬鬆的。 另外有分析人士認為,創業板的上市條件類似於納斯達克的標準,但我國創業板要求發行前凈資産不少於2000萬元,低於納斯達克600萬美元的條件。
北京中關村一家高新企業的負責人對記者説:“我贊成提高盈利門檻,因為投資者希望到創業板來的企業能夠體現一定的盈利能力。”
發審制度發生重大變革
證監會對《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在創業板上市管理辦法》説明時稱,證監會將設置專門的創業板發行審核委員會,創業板發審委人數將比主板發審委有所增加,行業專家比例增大,不兼任主板發審委員。此外,發行審核過程中將強化保薦人作用。 “鋻於創業企業規模小、風險大、創新特點強,證監會考慮在發行審核委員會設置上,專門設置創業板發行審核委員會,在發行初審基礎上審議公司公開發行股票的申請。”中國證券業協會的一位負責人士&&。 業內人士&&,創業板法規的徵求意見稿對於這方面的規定可能為證監會允許深交所和證監會發行二部共同對創業板發審委進行日常工作管理留下伏筆。如果這項調整實施,則意味着發審體制的重大突破,發審權向交易所分權代表着發行核準制向註冊制的第一步轉變。
市場約束將加大
同時,《管理辦法》將使創業板將進一步突出保薦人的作用,加大市場約束。強化保薦人的盡職調查和審慎推薦作用,在企業成長性、自主創新方面,要求保薦人出具專項意見;保薦人應督促企業合規運作,真實、準確、完整、及時地披露信息,督導發行人持續履行各項承諾,並要求保薦人對發行人發布的定期公告撰寫跟蹤報告。 深圳證券交易所有關人士日前也確認創業板將創新性地開設諮詢委員會,普遍吸收了解相關情況的專家委員,為發審委提供諮詢意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