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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8-01-30 記者:趙曉輝 陶俊潔 來源:經濟參考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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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華社北京1月28日電
為進一步規範證券公司定向資産管理業務,中國證監會28日就《證券公司定向資産管理業務實施細則(暫行)》公開徵求意見。 券商的定向資産管理業務是指證券公司接受單一客戶委託,與客戶簽訂合同,根據合同約定的方式、條件、要求及限制,通過客戶的賬戶管理客戶委託資産的活動。 證監會規定,合法合規的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組織都可成為券商定向資産管理業務客戶,證券公司只能為同一客戶開立一個專用證券賬戶。 細則要求,證券公司不得以任何方式對客戶資産本金不受損失或者取得最低收益做出承諾。同時明確,客戶委託資産可以是現金、債券、資産支持證券、證券投資基金、股票、金融衍生品或證監會允許的其他金融資産。 根據規定,定向資産管理業務的投資範圍包括銀行存款、央行票據、短期融資券、債券及回購、資産支持證券、證券投資基金、集合資産管理計劃、股票、金融衍生品以及證監會允許的其他投資品種。 細則要求,證券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高級管理人員、定向資産管理業務人員及其關係密切的家庭成員成為定向資産管理業務客戶。證券公司在開展定向資産管理業務中向客戶提供投資建議時,不得對證券價格的漲跌或市場走勢做出確定性的判斷。 根據細則,證券公司開展定向資産管理業務,不得有挪用客戶資産,不得利用客戶委託資産進行內幕交易、操縱證券價格;未經客戶允許,不得將客戶委託資産用於融資或者擔保;自營業務不應搶先於定向資産管理業務進行交易。 這份細則還對證券公司內部控制與風險管理作出規定,要求建立完善的投資交易控制體系,並根據自身的管理能力及風險控制水平,合理控制定向資産管理業務規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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