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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市公司並購重組財務顧問業務管理辦法&& 證監會公開徵求意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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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7-12-27 記者:趙曉輝 陶俊潔 來源:經濟參考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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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華社北京12月26日電
中國證監會26日發布《上市公司並購重組財務顧問業務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並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 證監會有關負責人&&,在《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中,明確設立了財務顧問制度,將並購重組從證監會直接監管下的全面要約收購,轉變為財務顧問把關下的部分要約收購;將完全依靠中國證監會的事前監管,轉變為實施財務顧問制度下的中國證監會適當事前監管與重點強化事後監管相結合。 這位負責人&&,在此制度下,財務顧問機構能否切實履行其職責,能否真正督促並購重組活動的相關當事人自我約束、自覺規範運作並維護市場秩序,是有效發揮市場機製作用的前提和基礎。 根據26日發布的辦法,證監會對證券公司、證券投資諮詢機構以及其他符合條件的財務顧問機構從事上市公司並購重組財務顧問業務活動實行資格許可和持續監管。在此基礎上,強化中介機構責任、建立財務顧問負責制,由財務顧問事前把關、事中跟蹤、事後持續督導,形成市場力量自我約束機制。 辦法根據從事財務顧問業務機構的不同類別,做出了不同的任職資格要求。對於證券公司,辦法從公司凈資本、內部控制制度和內部防火墻制度、會計信息真實可靠、具有財務顧問主辦人的數量等方面對其從事財務顧問業務的資格條件做出規定。 辦法將能夠從事財務顧問業務的證券投資諮詢機構限定在已取得證監會投資諮詢業務許可的範圍內,並從實繳註冊資本和凈資産、從事證券業務資格的人員和財務顧問主辦人數量等方面對其資格做出規定。 對於除證券公司和證券投資諮詢機構以外的第三類機構,辦法適當從嚴,對這些機構從事財務顧問業務資格的許可,除符合證券公司和證券投資諮詢機構要達到的一些基本條件外,還在相關業務經驗、每年財務顧問業務收入等方面提出更高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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