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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7-08-22 記者:曾亮亮 實習生:劉蓉 來源:經濟參考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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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訊
張某委託北京光大證券公司進行證券買賣交易未成功,由於證券公司未給出合理解釋和賠償,張某要求光大證券公司賠償1.1萬餘元。8月21日,北京市東城區法院開庭審理了此案。 張某稱,去年4月11日,他委託光大證券一證券營業部賣出股票,結果沒有成交。他要求東中街證券營業部給出解釋,但營業部&&願意部分賠償。張某不同意,此後營業部也不再理睬,也不提供交易委託確認回饋單和成交確認單。 張某説,他在簽訂委託合同時交納了780元包年佣金,對方並未説有交易次數限制,但隨後又發現營業部加收交易佣金。對此,他認為營業部侵犯了他的知情權,影響了他“買賣股票的信心”,導致其在股市受挫,造成不可估量的經濟損失。他請求法院判令,證券公司提供交易所委託交易的確認回饋清單和成交確認單,退還780元包年佣金,並賠償精神損失費交通費通訊費等各項損失1.1萬餘元。 證券營業部出示了兩份確認清單,但拒絕了張某的所有訴訟請求。 據悉,此案正在審理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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