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交易未果 股民要求證券公司賠償損失
    2007-08-22    記者:曾亮亮 實習生:劉蓉    來源:經濟參考報
  本報訊 張某委託北京光大證券公司進行證券買賣交易未成功,由于證券公司未給出合理解釋和賠償,張某要求光大證券公司賠償1.1萬余元。8月21日,北京市東城區法院開庭審理了此案。
  張某稱,去年4月11日,他委託光大證券一證券營業部賣出股票,結果沒有成交。他要求東中街證券營業部給出解釋,但營業部表示願意部分賠償。張某不同意,此後營業部也不再理睬,也不提供交易委託確認回饋單和成交確認單。
  張某説,他在簽訂委託合同時交納了780元包年傭金,對方並未説有交易次數限制,但隨後又發現營業部加收交易傭金。對此,他認為營業部侵犯了他的知情權,影響了他“買賣股票的信心”,導致其在股市受挫,造成不可估量的經濟損失。他請求法院判令,證券公司提供交易所委託交易的確認回饋清單和成交確認單,退還780元包年傭金,並賠償精神損失費交通費通訊費等各項損失1.1萬余元。
  證券營業部出示了兩份確認清單,但拒絕了張某的所有訴訟請求。
  據悉,此案正在審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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