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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當今理財新時代,除股票、基金、保險外,各類信託産品也開始走俏。安全性、靈活性是信託財産的最大賣點,特別是銀信理財産品,收益高於銀行存款,准入門檻相對較低,已成為老百姓投資理財的新選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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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陽光理財T計劃”是光大銀行推出的人民幣信託投資理財産品,今年已經發行了12期。本報實習生 唐瑾瑾
攝 | 據介紹,信託理財除了具有使個人或家庭的財産保值、增值這一理財工具的共性外,還擁有管理子女生活及創業資金,更妥善安排個人退休安養、控制家族股權、照顧遺族等多種優勢。對於其産品的類別,中國人民大學證券與金融研究所副所長趙錫軍對《經濟參考報》記者介紹説,信託産品大體分為資金信託産品和財産信託産品兩大類,現在國內發行的主要是資金信託産品。
銀信理財産品年收益率逾4%
在歐美等發達國家,銀行、證券、保險、信託被視為金融四大支柱。在我國,近年來信託理財産品以其專家理財、收益穩定、風險可控等優勢日受青睞。據不完全統計,2006年國內共發行信託理財産品545個,發行規模594.05億元,平均預期年收益率為4.71%,成為理財市場一顆耀眼的明星。 趙錫軍把當今國內信託産品的類別劃分為兩大類:一是資金信託類。投資者把錢交給信託公司,信託公司用這筆錢投向新項目;二是財産信託類。就是某些財産持有人(主要是以公司為主),將土地收益權、房産經營權、股權收益權委託給信託公司,然後通過信託公司向社會公眾分割轉讓信託受益權。這其中又細分為證券投資信託、房地産信託、融資租賃信託、基礎設施信託等等。 按照今年初頒佈的新信託管理辦法,進行信託投資,必須首先滿足個人或者家庭金融資産超過100萬元的條件,這個門檻攔住了不少中小投資者。對此,專家建議人們可以購買銀行人民幣理財産品中與信託挂鉤的銀信理財産品,其准入門檻相對就降低很多,普遍為五萬元,也有一萬元的。雖然前者的收益可能更高,但對於中小投資者,專家建議,購買後者可能會是一個上佳選擇。 “這類創新理財産品本質上是由銀行發行的在信託關係指導下的理財方案。”趙錫軍分析,它與普通産品最大的區別在於,募集資金的用途是購買信託産品,再通過信託公司的運作,用於信託貸款、投資股市或者進行實業投資等。通過銀行搭橋,投資者還是能夠間接享受到信託理財的甜頭的。 雖然其銀信産品收益可能會因為銀行這個中介需要分享一定報酬而略低於純粹的信託産品,但是從以往的表現來看,它們的預期收益率並不差。如8月4日到12日建設銀行發行的2007年第44期“利得盈”,年收益率在4.11%-4.26%之間,而相關資料顯示,招行的“添富增利”年收益率更是高達4%-20%,遠在銀行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之上。 此外,銀信産品的期限選擇餘地較大,從50天到兩年不等,少於信託産品平均兩年的期限,靈活性更大;在安全性上,銀信産品也比普通的信託産品多了一重保險。 “信託産品一般是本金不保底、收益不封頂,因此比起一般公募理財品,其風險比較大。”信託業協會的一位專家指出,但銀行發行的信託理財産品則往往會考慮到本金的保底及收益問題,所以它會對資金的投資項目進行調研和把關,給資金的安全運作再加一把鎖。
安全靈活是信託財産大賣點
從事外貿生意的吳先生在前些年投入100萬元購買了當地一家信託公司推出的一個三年期組合投資信託計劃,並規定自己的女兒作為惟一的財産受益人。幾年後,吳先生的生意失敗,資不抵債,他的債主便向法院提請要求取得這筆信託財産的收益權。法院受理後進行調查,發現這筆信託財産的受益人並不是吳先生而是其女兒,根據《信託法》規定,駁回了債權人的要求。吳先生為女兒設置的信託資金髮揮了作用。 這是有關媒體刊登出的一個信託案例。信託業協會的專家指出,安全性是信託財産的最大賣點之一。在信託生效期內它不屬於受託人、委託人、受益人這三方中任何一方,在出現財産糾紛時,能夠免於被沒收或拍賣。換句話説,這種安全性實際秉承了信託最古老的宗旨,為個人的家庭財産提供保障,並保護私人的資産不受侵害。而且,按照《信託法》有關規定,即使信託投資公司破産清算,信託財産也是獨立的,不參加清算。 信託業協會的一位專家指出,在信託期內,銀行發行的信託理財産品也具有類似避債功能。在信託期內,銀行作為單一委託人和受益人將投資者的資金集合起來購買信託公司的信託産品,如果某位投資人在信託期內遭遇財産糾紛,債權人無權將其購買的信託理財産品拿去抵債。但專家同時也指出,當信託期已過,銀行將收益分配給投資人之後,或銀行發行的信託理財産品仍在募集期內,這兩種情況下投資人的投資就不再具有避債功能了。 至於銀信理財産品的安全性問題,趙錫軍認為銀行作為發行方是負有連帶責任的。信託協會專家則認為,銀行將投資人的資金集中起來購買信託産品,這實際上起到了一個單一委託人的作用。如果最後投資無法收回,要根據現實中銀行在宣傳等前期工作中有無過錯來確定銀行是否負有責任。光大銀行的相關人士則&&,許多信託理財産品現在都是由地方政府、商業銀行或某些企業進行擔保的,一旦出現信託公司違約、破産之類的事件時,相關機構會負責為債權人追回信託財産。
信託理財仍需規避投資風險
作為投資理財的一項金融工具,在明顯的優勢背後,信託也無法完全規避與生俱來的風險。專家指出,以前許多信託公司呈綜合經營型的公司經營模式,追求多領域展業、多市場涉足、多手段組合的全能“金融超市”,經營模式定位十分模糊,投融資領域過於分散和廣泛。這容易造成公司整體業務駕馭能力、風險識別、判斷防範控制能力以及投資決策能力普遍不足,最終導致經營風險不斷積聚。 而根據慣例,信託的經營風險通常由投資者或受益人承擔,信託公司只收取手續費和佣金,無法保證信託本金不受損失。從歷史上看,信託業也確實曾經發生過一些風險事件,令投資者蒙受經濟損失。 2003年6月,交通銀行上海分行與金新信託投資公司合作“金新信託乳品行業戰略並購資金信託計劃”,規模設定為8000萬元,期限一年,預期年收益率為5.2%。但一年之後,當近200位投資者到該信託計劃的代理收付行進行兌付時,卻被告知無法兌付;2003年12月4日上市公司桂林旅游跳水,青海慶泰信託公司資金鏈斷裂,慶泰黑幕也逐漸浮出水面:挪用客戶委託理財資金,坐莊炒股失利,大股東長期佔用信託資金,無法償還到期客戶委託理財資金,共計有15億元人民幣…… 但今年初的《信託公司管理辦法》、《信託公司集合資金信託計劃管理辦法》、《信託公司治理指引》等信託監管新規章正式實施,還是在很大程度上降低了投資人的投資風險。 中國人民大學信託與基金研究所執行所長邢成認為,新信託法對信託公司的功能定位和業務方向進行了根本性和顛覆性的改革。其中對涉及信託公司固有信託業務、關聯交易、資本金、合格投資人、受益權轉讓、資金信託合同份數、異地信託等內容進行重大修改和調整,更好地降低了投資人的投資風險。 不過,專家建議,初次接觸信託理財的投資者,還必鬚根據自己的需求和經濟實力來審慎選擇合適的信託工具,仔細考慮風險問題,譬如信託産品投資的項目本身及其行業發展是否隱含風險,所委託的信託機構是否具有合格的資質、在業界的口碑如何,信託契約條款中的賠償責任是否符合現實情況等等,以免自己的本金遭受缺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