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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7-08-07 記者:王宇 楊詩琪 來源:經濟參考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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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新華社北京8月6日電
國家稅務總局6日發布利息稅計算的具體方法,根據規定,稅率調整後儲蓄存款的利息所得按政策調整前和調整後分時段計算,並按照不同的稅率計徵利息稅。具體計算方法如下: 2007年8月14日前(含當日)存入銀行的儲蓄存款,在1999年10月31日前孳生的利息所得,免徵利息稅;在1999年11月1日至2007年8月14日期間孳生的利息所得,按照20%的稅率徵收個人所得稅;在2007年8月15日後(含當日)孳生的利息所得,按照5%的稅率徵收利息稅。 2007年8月15日後(含當日)存入銀行的儲蓄存款孳生的利息所得,按照5%的稅率徵收個人所得稅。 規定還指出,對於外籍人員的儲蓄存款,屬於1999年11月1日至2007年8月14日期間的利息所得,按照我國與該外籍人員的母國簽署的避免雙重徵稅協定中的稅率徵收利息稅;屬於2007年8月15日後(含當日)的利息所得,根據國民待遇原則,我國與該外籍人員的母國簽署的避免雙重徵稅協定中的稅率高於此次調減後的稅率的,應適用5%的稅率徵收利息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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