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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7-07-13 楊金志 顧建國 來源:經濟參考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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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新華社上海7月12日電
上海股民胡先生由於不懂權證投資規則,在權證最後交易日買下大量權證,導致3.3萬餘元投資血本無歸。胡先生認為券商沒有盡到提醒義務而將其告上法庭。11日,上海市黃浦區人民法院一審駁回了他的訴訟請求。 2006年2月9日,胡先生與國信證券有限責任公司上海北京東路證券營業部簽訂證券買賣委託交易協議書,使用對方提供的交易軟體買賣證券,該系統的“操盤提示”由上海萬得信息技術有限公司提供。同年12月15日,胡先生買入白雲機場認沽權證共計7萬股,成交總金額為3.3萬餘元。當天,他收到的“操盤提示”顯示:“權證到期日:2006年12月22日”。然而,當他等到12月18日,卻發現權證已於12月15日下午3點停止交易,“操盤提示”中的“權證到期日”並不是他所理解的“最後交易日”。這7萬股權證過期後自動化為烏有,投資血本無歸。2007年1月,在交涉無果後,胡先生將國信證券上海北京東路證券營業部和萬得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兩被告賠償損失3.8萬餘元。他認為,軟體系統的“操盤提示”僅提示權證到期日,而未告知最後交易日,嚴重誤導自己對“交易時限”的判斷,最後導致投資虧光。 法院認為,參與股票、權證交易的投資者,首先要明白“股市有風險,入市須謹慎”的警示。胡先生作為權證投資者,對所涉權證公開性信息應及時加以關注並行使投資權利,由此産生的損失,應由其自行負擔。由此,法院駁回了胡先生的訴訟請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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