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監會發布境外證交所駐華代表處管理辦法
    2007-05-21    記者:江國成    來源:經濟參考報
    據新華社北京5月20日電 為規範境外證券交易所駐華代表機構的設立及其業務活動,中國證監會20日發布《境外證券交易所駐華代表機構管理辦法》,並宣布這部管理辦法自今年7月1日起施行。
    上述管理辦法規定,境外證券交易所駐華代表機構(簡稱代表處)是指境外證券交易所在中國境內獲准設立並專門從事聯絡、推介和調研等非經營性活動的常駐代表機構。中國證監會根據審慎監管的原則,依法對代表處進行審批和監管。
    根據上述管理辦法,申請設立代表處的境外證券交易所(簡稱申請人)應具備的條件包括:申請人所在國家或地區具有完善的金融監管法律、法規;申請人所在國家或地區的金融監管當局與中國證監會簽訂了監管合作諒解備忘錄,並保持着良好的合作關係;申請人由其所在國家或地區金融監管當局批准設立或認可;申請人設立20年以上,運作穩健規範,財務狀況良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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