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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7-05-14 記者:劉振冬 來源:經濟參考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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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訊 日前,銀監會頒佈了《關於調整商業銀行代客境外理財業務境外投資範圍的通知》,放寬了合格境內機構投資者(QDII)開辦代客境外理財業務的境外投資範圍。今後,QDII將可投資境外股票、結構性産品及公募基金,但不可以投資於對衝基金。據統計,目前共有十家中資銀行和七家外資銀行獲批QDII資格,外匯局共批出131億美元額度,已有11家銀行發行了QDII産品。
按照銀監會《通知》規定,“商業銀行應選擇在與中國銀監會已簽訂代客境外理財業務監管合作諒解備忘錄的境外監管機構監管的股票市場進行股票投資”。現階段QDII僅能投資於已同監管部門簽訂監管合作諒解備忘錄的香港股市。 《通知》規定,商業銀行發行投資於境外股票的代客境外理財産品時,需滿足六個條件:一是所投資的股票應是在境外證券交易所上市的股票;二是投資於股票的資金不得超過單個理財産品總資産凈值的50%;投資於單只股票的資金不得超過單個理財産品總資産凈值的5%;三是單一客戶起點銷售金額不得低於30萬元人民幣(或等值外幣);四是客戶應具備相應的股票投資經驗;五是境外投資管理人應為與中國銀監會已簽訂代客境外理財業務監管合作諒解備忘錄的境外監管機構批准或認可的機構;六是商業銀行應選擇在與中國銀監會已簽訂代客境外理財業務監管合作諒解備忘錄的境外監管機構監管的股票市場進行股票投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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