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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新華社北京4月25日電
國家稅務總局25日發文,規範並完善了對個人通過拍賣市場拍賣財産獲得的收入徵收個人所得稅的規定。 根據稅務總局《關於加強和規範個人取得拍賣收入徵收個人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的規定,上述財産包括字畫、瓷器、玉器、珠寶、郵品、錢幣、古籍、古董。 依據規定,作者將自己的文字作品手稿原件或複印件拍賣取得的所得,應以其轉讓收入額減除800元(轉讓收入額4000元以下)或者20%(轉讓收入額4000元以上)後的餘額為應納稅所得額,按照“特許權使用費”所得項目適用20%稅率繳納個人所得稅。 個人拍賣除文字作品原稿及複印件外的其他財産,應以其轉讓收入額減除財産原值和合理費用後的餘額為應納稅所得額,按照“財産轉讓所得”項目適用20%稅率繳納個人所得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