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規出爐 信託公司獲准開展受託境外理財業務
    2007-04-11    記者:劉振冬    來源:經濟參考報
    本報訊 日前,中國銀監會和國家外匯管理局聯合頒佈實施了《信託公司受託境外理財業務管理暫行辦法》,准許信託公司開展受託境外理財業務,接受委託人的本幣和外幣,投資於境外市場。
    受託境外理財業務,是指境內機構或居民個人將資金委託給信託公司設立信託,信託公司以自己的名義在境外進行投資和資産管理。2006年4月,中國人民銀行曾批准符合條件的銀行、基金管理公司等證券經營機構以及保險機構從事境外理財業務。業內人士認為,此次准許信託公司受託境外理財,是監管部門拓寬外匯資金運用途徑的又一努力。銀監會有關負責人也強調,這對信託公司行業的發展具有重要意義,是落實“分類監管,擇優限劣”監管政策的具體體現。《暫行辦法》從制度上保證了信託公司從事受託境外理財業務的科學性和規範性。
    據悉,銀監會對此業務的資格審批設置了較高門檻。獲准的信託公司的註冊資本金不低於10億元人民幣或等值可自由兌換貨幣;具有良好開展外匯業務經歷;最近兩年連續盈利,提足各項損失準備金後的年末凈資産不低於其註冊資本金等。此外,在開展業務時,還應根據風險狀況,設置適當的期限和銷售起點金額。
    在外匯資金的管理方面,信託公司辦理受託境外理財業務仍然要遵守付匯額度審批制度,向國家外匯局申請相應額度。信託公司接受委託人資金的,要核實其投資資格。根據規定,嚴禁信託公司向境內機構出租、出借或變相出租、出借其境外的投資賬戶,並要通過遠期結匯等方式對衝匯率風險。
    對於投資範圍,銀監會也有嚴格的限制,僅限於國際公認評級機構至少給予“投資級”以上等級外國銀行存款、外國政府債券、國際金融組織債券和外國公司債券、銀行票據、大額可轉讓存單、貨幣市場基金等貨幣市場産品以及中國政府或者企業在境外發行的債券。涉及金融衍生産品交易信託公司應具備《金融機構衍生産品交易業務管理暫行辦法》所規定的資格,且不得作為金融衍生産品的交易商和做市商投資金融衍生産品或者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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