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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7-03-16 記者:沈汝發 來源:經濟參考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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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華社福州3月15日電
李某的銀行卡被調換後到銀行要求處理,銀行未特事特辦,被判賠償李某部分損失。福建省龍岩市中級人民法院日前作出終審判決,維持一審法院判決上杭縣某銀行賠償李某人民幣4900元的原判。 2005年12月29日11時38分,李某到上杭縣某銀行營業廳外的自動櫃員機取款,在取款過程中,身旁一男子示意李丟了錢,就在李去撿錢時,銀聯卡被他人調換。李離開櫃員機後感覺情況不正常,於11時41分返回櫃員機驗證該卡,發現卡已被調換。11時42分38秒,李持卡到該行營業廳3號窗口要求處理,3號窗口因網絡線路問題暫停服務,該窗口營業人員告知到6號窗口辦理,李擠到6號窗口前面時卻又被保安人員叫出排隊,李又到櫃員機驗卡後返回營業廳並向110報警。11時47分27秒,李擠到6號窗口最前面並出示身份證,發現自己的存款已於11時42分50秒在自動櫃員機被人取走4000元、11時48分20秒於櫃&被人取走7000元。 法院經審理認為,李某在銀行存款,雙方已形成了服務合同關係,銀行應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全面履行服務義務。李某到3號窗口是11時42分38秒,被人取走4000元是在11時42分50秒,即使3號窗口營業員到6號窗口辦理查詢挂失也無法挽回4000元的損失,因此該損失由李某自己承擔。 但7000元的損失部分,由於李某在自動櫃員機取款時不注意安全被別人調換銀聯卡,應對自己的銀聯卡被盜換及密碼洩露承擔30%的責任;李某在證實卡已被調換後,即持該卡到3號窗口處理,營業員未及時向其了解情況及告知解決問題的途徑,只告知其到6號窗口去辦理,而保安卻叫出擠到6號窗口的李某要求其排隊辦理,未對特殊情況作特殊處理,耽誤了李某處理問題,銀行未全面履行服務義務,應承擔70%的過錯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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