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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7-01-16 記者:姜濤 來源:經濟參考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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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訊
日前,江蘇銀監局根據有關規定制定了六項規定,規範異地信託公司在江蘇轄內發行集合信託計劃:
其一是實施事前報告制度。至少在信託計劃推介前5個工作日向推介地銀監分局和江蘇銀監局報告並提供符合要求的材料,經江蘇銀監局會同註冊地銀監局溝通,無異議後信託公司方可推介。
其二是提高投資者門檻。銀監部門規定,每個信託合同的金額不得低於人民幣100萬元,且信託合同載明的委託人是該信託財産的惟一初始所有人。自然人委託人年收入須不低於10萬元,並須出具合法收入證明;機構委託人需出具投資於該信託計劃的資金不超過其凈資産20%的證明文件,凈資産以該機構委託人經審計的相關會計報表為準。
其三是揭示突出風險。江蘇銀監局對委託人進行監管特別提示,要求信託公司除在推介材料及信託文件中詳細披露有關風險信息外,還要向委託人出示《中國銀監會江蘇監管局特別告知》,告知信託産品是投資類金融産品,存在風險。
其四是引入託管制度。通過引入第三方對信託財産進行監管,在資金管理和投資管理之間設置防火墻,防止信託財産被挪用。
最後兩項分別是對商業銀行代銷行為進行規範和強化信息披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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