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綠色信貸”是銀行的社會責任
    2007-07-31    作者:盛翔(浙江 會計師)    來源:北京青年報

    環保總局副局長潘岳近日向媒體通報,國家環保總局、中國人民銀行、中國銀監會聯合&&了《關於落實環境保護政策法規防範信貸風險的意見》,對不符合産業政策和環境違法的企業和項目進行信貸控制,以綠色信貸機制遏制高耗能高污染産業的盲目擴張。(7月30日新華社)

    如果説“區域限批”和“流域限批”是環保總局在現有法律框架內最強力的措施,那麼國家環保總局、中國人民銀行、中國銀監會三家聯合推出的“綠色信貸”,顯然是單純的行政手段之外被寄予厚望的“經濟杠桿”,目的是要通過經濟手段來迫使企業將污染成本內部化,使企業事前自願減少污染,而不是事後再對污染進行治理。
    企業新建項目通不過環評審批,或者超標排污、超總量排污、未依法取得許可證或不按許可證規定排污等,就從銀行貸不到款;相反,環境保護工作做得好,商業銀行在對這些企業發放貸款的時候決策更快,支持力度更大——顯然,“綠色信貸”如果能徹底落實的話,將對企業排污行為構成一個良好的正面規範和約束。
    但是,“綠色信貸”政策具體實施起來效果究竟如何,能否掐住日益嚴重的污染咽喉,關鍵仍在銀行的態度和作為。我注意到,《意見》中涉及銀行義務的條款大多是“應該”,而沒有基於法律保障的約束機制。這當然是對銀行自主經營權的一種尊重,但是“綠色信貸”顯然會觸及銀行自身的商業利益,各家銀行對此如何考量,又作何決斷實在很難説。雖然有中國銀監會的加盟,但是商業銀行違規向環境違法項目貸款的行為依然可能發生。
    除了銀監會需要加強監管,實行責任追究和處罰以外,還必須讓銀行對“綠色信貸”形成“共同的利益感覺”。這種“共同的利益感覺”包括現實的利益訴求(比如有利於減少呆賬壞賬),更包括企業社會責任感的昇華。
    銀行業務與環保問題向來關係密切:銀行向污染大戶貸款,也就間接成了污染環境的幫兇。應該通過立法或者加強監管的方式,讓銀行認識到自己的環保責任,並且積極地承擔起來。國外很多有影響力的非政府組織,會向那些支持對環境有損害項目的銀行抗議,往往使一些銀行的聲譽受到很大的影響。我覺得我們有必要對此進行借鑒。以後,環保部門在公布環境違法企業和違法項目時,為環境違法項目提供貸款的銀行機構,也應該一併向公眾披露。
    “綠色信貸”早已是國際潮流,金融機構在環保評估上有一套基本準則即“赤道原則”。它要求公司在工程開始之前去當地社區進行諮詢,並且建立“申訴機制”使當地受影響群眾有渠道表達憂慮。包括花旗、渣打、滙豐在內的至少43家大型跨國銀行明確實行“赤道原則”,在貸款和項目資助中強調企業的環境和社會責任。“赤道原則”當然可以看作是銀行對自身環保責任的勇敢承擔,其實還可以看作是銀行對環保風險的有效規避。
    總而言之,銀行必須認識到自己在環境保護上的社會責任,儘早接受“赤道原則”,綠色信貸才能真正“綠”起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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